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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注重“健康促进”体现人民为中心理念

日期:2019年08月23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继2017年12月、2018年10月两次审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三审。

草案三审稿作出多方面的修改,尤其是更加注重“健康促进”,将健康中国建设的一些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在已有的与健康有关的食品、环境、健身、心理、生活方式等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多处内容,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但草案三审稿的草案说明也特别提出,“健康”是一个涉及内容广泛的概念,本法主要是从与医疗卫生有关的健康促进角度作出必要的规定,不宜也难以把与“健康”有关的各方面内容都在本法中作出规定。

增加多处“健康促进”有关内容

为进一步体现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坚持预防为主,全方位保障公众健康,充实老年人健康服务、爱国卫生运动、体育健身公共设施建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等促进健康的内容,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充实健康促进的有关内容。

首先,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国家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水平。其次,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采取措施完善对老年人的健康服务,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还增加规定,国家推动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基本护理需求。

同时,草案三审稿还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爱国卫生月等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明确国家加强体育健身公共设施建设;增加规定,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其经营活动持续符合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

进一步增加“强基层”内容

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有意见认为,应当增加规定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采取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措施,使医疗卫生人员下得去、留得住。草案三审稿吸纳这些建议,新增多项内容。

草案三审稿在总则中明确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同时明确国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

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针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建议增加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内容,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草案三审稿作出多处修改。

草案三审稿增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同时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加大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一是增加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法律责任。

二是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是增加规定在开展医学研究或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此外,三审稿还增加了有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对医学研究医疗器械的管理作出规定,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明确举办条件和要求。

本报北京8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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