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速看!龙岗区印发 《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修订版)》

日期:2019年11月22日 | 来源:龙岗政府在线‌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习近平总书记11月2日在上海考察时指出,“文化是城市灵魂,城市历史文化遗存是前人智慧的积淀,是城市内涵、品质、特色的重要标志。要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注重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向对待“老人”一样尊重和善待城市中的老建筑,保留城市历史文化记忆,让人们记得住历史、记得住乡愁,坚定文化自信,增强家国情怀”。

  11月19日,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修订版)》(深龙府办规﹝2019﹞2号)。在城市提升的大背景下,作为文物大区的龙岗一直致力于探索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途径、方式、方法。此次修编,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相关指示精神的落实,又从我区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的困境出发,在我区文物保护事业整体向好但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下,结合“静态保护”与“动态利用”两个维度,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又一次提升。

  本次修编最大的亮点是在文物分类合理利用方面,提出了三种文物合理利用的类型。一是“政府主导型”。针对产权虽为私有但文物价值较高、利用潜力较大的文物,由政府进行统租并全额投资修缮,突出项目的公益性,将产权与使用权剥离,既避免了政府投资流失,也发挥出了文物应有的公共效益。二是“城市更新型”。针对位于城市更新项目当中要保留的文物,通过容积率奖励、无偿使用等激励手段,引入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参与到文物合理利用项目中,由其承担修缮、利用及后续的保养维护工作,以利用促保护。三是“自主利用型”。针对具备一定历史价值、产权明晰且产权人保护利用意愿强烈,但未有政府投资整体修缮计划、未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文物,由产权人自行或与社会运营机构合作,自主进行修缮保护与合理利用,政府补贴30%的修缮费用,适当承担了合理利用项目中文物公益属性的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区的意见》中第十一条指出:“开展跨界重大文化遗产保护,涵养同宗同源的文化底蕴,不断增强港澳同胞的认同感和凝聚力。”《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印发,是龙岗区在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勇当排头兵、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