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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薪酬两项微改革进入深水区

日期:2019年12月30日 | 来源:龙岗政府在线‌ |  作者: | 字体:

  2004年,针对农村城市化后的新形势,龙岗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图为龙岗区南岭村1983创意小镇。朱洪波摄

  2004年农村城市化后,龙岗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经历十几年的发展,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普遍存在股权固化制约发展、易产生不稳定因素以及薪酬发放不规范、缺乏薪酬激励机制、劳动合同不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仍待完善等问题。“这就要求龙岗区深入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的‘深水’区,推动股权、薪酬制度改革。”业内人士表示。

  近两年来,龙岗区国资局迎难而上,实施改革攻坚,集思广益,制定了《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管理指导意见》《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薪酬绩效指导意见》两部指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深入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薪酬两项改革,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制约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破题,促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和2019年是龙岗区东进战略攻坚年。“我们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促规范。”龙岗区国资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薪酬两项微改革,将进一步深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增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新路径。

  股权微改革

  推动股权有序内部流转和增资扩股

  2004年,针对农村城市化后的新形势,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龙岗区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进行了固化,对之后的新增人员不再配制股权,基本上不存在福利性配置一、二类股。

  随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一方面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面临人才、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难以纳入股份制框架统筹的尴尬局面,有的甚至成为发展瓶颈;另一方面,2004年后新增的原始股东配偶、子女等,没有合法合规获取股份的途径,成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不稳定因素之一。“面对这种情况,为促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实行‘生产性增资扩股’是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合理选择。”业内相关专家表示。

  同时,龙岗区实施城市化过程中,时间紧、任务重,部分符合8号文(《龙岗区关于批转〈关于我区城市化进程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区城市化办〔2004〕8号)条件的人员,因当时股份合作公司或者其本人、家属等主客观原因(个人放弃股权要求的除外),没有列入原始股东名册,至今仍无法享有或完全享有本应享有的原始股东权利。“要解决此类不合理问题,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管理,起草《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管理指导意见》(下称《股权指导意见》),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龙岗区国资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龙岗区国资局以《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批转〈关于我区城市化进程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核心,结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的实际情况,形成《股权指导意见》初稿后,于2018年4月23日第一次分别征求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区11个街道办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意见;于2018年11月20日再次分别征求区法制办、区11个街道办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意见;于2019年3月14日第三次分别征求了区司法局(公证处)、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该局对《股权指导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多次讨论,形成送审稿。

  《股权指导意见》明确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设置、股权流转、增资扩股流程、股东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指导股权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笔者注意到,《股权指导意见》规定,公司为引入资本、人才等生产要素可按相关规定采用募集方式配置股份;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可由章程规定每届不超过一次进行增资扩股募集股份;原则上本届任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含3次)不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办理委托的除外)的股东代表视同自动离职,且不得当选下届股东代表,并由董事会书面通知该股东代表,等等。

  除了制定《股权指导意见》,根据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微改革的要求,龙岗区国资局还需要根据《股权指导意见》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开展股权改革,完善公司股权结构,明确个人股股权继承、赠与、转让等股权内部流转程序以及流转后股权的权利,明确股份流转变更股权证和股东名册办理程序;同时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增资扩股,确定增资扩股原则、履行程序、支付方式等,积累成功经验,形成示范效应。

  “通过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微改革,龙岗区可以规范、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管理,完善股权结构,推动股权有序内部流转,推进增资扩股,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龙岗区国资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薪酬微改革

  激发股份合作公司内生动力

  2004年农村城市化后,龙岗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经历十几年的发展,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普遍存在薪酬发放不规范、缺乏薪酬激励机制、劳动合同不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仍待完善等现象。为此,业内呼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进行薪酬制度改革。

  “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让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劳动、人事、薪酬逐步与市场接轨,这也是深圳市委、市政府的明确要求。”龙岗区国资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

  为推进此项改革,龙岗区国资局课题组以街道为单位开展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座谈会,重点走访了23家具有代表性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收集薪酬调查表715份,现场收集调查问卷358份。通过对上述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了解到目前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普遍存在薪酬发放不规范、薪酬不与业绩挂钩、薪酬总体水平偏低、薪酬调整无依据、经营班子缺乏推动公司转型升级和项目拓展的动力与积极性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课题组进一步听取了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管理层、股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完成了《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薪酬制度改革调研报告》。经过资料分析、政策研判、专家论证、并结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形成《薪酬指导意见》初稿。

  龙岗区国资局完成了《薪酬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后,2018年12月7日第一次征求了区相关单位、11个街道办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意见;2019年3月15日再次征求了区相关单位、11个街道办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意见,两次征求意见共收集反馈意见300余条。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该局对《薪酬指导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多次讨论、最后形成了审定稿。

  龙岗区国资局相关负责表示,《薪酬指导意见》明确了薪酬绩效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相关特别事项、劳动用工制度及外聘人才制度、组织实施步骤和流程、薪酬绩效程序、信息公开及申诉等内容,是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建立薪酬激励机制、开展薪酬改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根据指导意见,龙岗区建立绩效薪酬制度,调整了薪酬结构,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薪酬结构调整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设立发展绩效分配系数,确定个人发展绩效奖金和董事长的最高发展绩效奖金,同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公司考核责任部门,确定针对公司全员的管理绩效考核和发展绩效考评。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此次改革,龙岗区还建立了有吸引力的外聘人才薪酬机制,对于外聘人才,公司可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难易程度以及所创造的效益,采取一人一薪制,具体额度和标准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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