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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落槌

日期:2021年01月14日 | 来源:深圳侨报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结婚两年后妻子告知丈夫孩子并非其亲生,同时提出离婚。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落槌,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并首次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支持了无过错一方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支持了无过错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本案判决书已经向原、被告进行了直接送达。

  该案是一起因子女非亲生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某女与某男相识半年多即登记结婚。某女于婚后生育一子,但因双方缺乏婚前感情基础,二人婚后关系并不十分融洽。某女于2019年底与某男分居,又于2020年初告知对方孩子并非其亲生,同时要求离婚。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女与某男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本应相敬相爱,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但二人结婚仓促,彼此了解不多,婚后产生矛盾。“孩子并非某男亲生子女”使得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失去赖以支撑的基础。现某女主动要求离婚,某男亦坚决要求离婚,可见双方婚姻无和好及挽回之可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

  龙岗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准予某女与某男离婚,孩子随某女生活,抚养费由某女负担,某女向某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同时返还某男支付的抚养费4万元,驳回某男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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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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