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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改为开发应税资源

日期:2019年08月23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法制日报北京8月22日讯 记者蒲晓磊 22日上午,资源税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关于征税范围,草案二审稿将“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同时明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单位建议,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实践中正在执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法律中明确列举,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采油,相应减征资源税。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草案第七条第二款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范围和要求。对此,草案二审稿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草案二审稿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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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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