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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析】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日期:2026年03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民法典解析】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处理规则:当一方违约行为同时造成对方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损害,受害方可自行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任意一种路径提出请求,但通常不得同时适用两种责任路径(已选择一种后即受约束)。

深度理解

一、责任竞合的产生

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事实同时符合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一种的情形。本条规定的违约兼侵权竞合,是最常见的责任竞合类型:某一行为既违反了合同义务(违约),又侵害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侵权)。

典型情形:
医疗合同中,医院违反诊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过失造成旅客人身损害;
产品质量合同中,产品缺陷导致使用者受伤;
服务合同中,服务方过失导致客户财产损失。

二、受害方的"选择权"

本条赋予受害方选择权——可以以违约责任为由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实践中选择哪种路径取决于:

(一)诉讼时效:
违约责任:适用普通3年诉讼时效(第188条);
人身伤害侵权:一般亦为3年,但不存在最长20年的绝对期间限制(第188条第2款)。

(二)赔偿范围:
违约责任:通常限于合同约定的损失(履行利益、预期利益),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支持;
侵权责任: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1183条);

(三)举证责任:
违约责任:通常无过错推定,责任方须证明其无过错;
侵权责任:通常需原告举证被告存在过错(过错责任原则)。

三、选择后的约束

选择一种责任路径后,通常不得再反复主张另一种——即"一旦选择,不可撤回"(相对原则,法院视具体情况处理)。

四、"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范围

人身权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财产权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性权利;
精神性权益(如名誉权):实践中亦可能纳入"人身权益"范畴。

指导案例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选择的典型案例(如医疗纠纷中合同路径与侵权路径比较),相关案例文号及期刊号可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https://rmfyalk.court.gov.cn)检索查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受损害方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适用合同违约赔偿规则,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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