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析】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权益的民事责任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概括
本条专门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时的民事责任制度。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超越普通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特殊保护——即使英雄烈士本人已经去世,侵害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仍须承担民事责任。
深度理解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多起丑化、歪曲英雄烈士(如雷锋、黄继光、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等)名誉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英雄烈士是全体人民的精神财富和历史遗产,对其人格形象的侵害不仅影响其个体名誉,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民族情感。本条专门立法回应这一问题,是民法典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二、保护对象
"英雄烈士等":英雄烈士是主要保护对象,包括:
依法被追认为烈士的革命战士、英雄人物;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卓越贡献的历史性人物;
"等"字表明不局限于上述范围,对其他在历史上发挥重要正面作用的人物,若侵害其人格形象损害公共利益,亦可适用本条。
三、侵权对象——人格权益
姓名:不得歪曲、丑化、冒用;
肖像:不得丑化、合成、侮辱性使用;
名誉:不得以虚假信息诽谤、造谣,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
荣誉:不得否认、丑化其历史功绩或荣誉称号。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
本条须同时具备"侵害人格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两个要件。"社会公共利益"包括:
民族情感和历史文化认同;
正确的历史观和价值观;
英雄主义精神的社会传承;
国家对英烈精神的集体纪念权益。
五、诉讼主体
英雄烈士本人已故,其近亲属(子女、配偶、父母等)可提起诉讼;
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
国家机关亦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诉讼。
指导案例
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等英烈名誉权保护典型案例,为本条的实施提供了重要参考;具体案例文号及期刊号可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https://rmfyalk.court.gov.cn)检索查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解释(一)》对本条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认定标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方法以及诉讼主体资格作出了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第22条进一步细化了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的范围和方式,是本条的特别法配套规范。
特别声明
【特别声明: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理案件的参考,引用本文引起的任何后果自行承担。2、本文英文版本为翻译软件生成,并非官方发布的英文版本。3、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以电邮向本站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杂志、报刊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