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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析】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与行政、刑事责任的关系

日期:2026年03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民法典解析】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与行政、刑事责任的关系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同一行为引发多种法律责任时的处理规则: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相互独立,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不能替代或消除民事责任;在财产不足时,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刑事罚款等公法性财产责任。

深度理解

一、三种责任独立并存

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发三种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恢复原状等(私法性质);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罚款、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公法性质);
刑事责任:被追诉犯罪,承担刑罚(最严厉的公法责任)。

本条明确:这三种责任相互独立,不能互相替代——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不能免除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义务,反之亦然。

二、民事责任优先

当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三种责任时,民事责任优先于公法责任(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
理由:民事责任是为了弥补私人(受害者)的损失,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个人权益的保护;行政和刑事责任是为了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具有惩罚性;在保护私人利益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法律优先考量了对受害人的救济。

三、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

实践中常见"先刑后民"的情形(刑事案件优先于民事案件审理),但本条强调:
刑事程序的进行不影响民事责任的独立存在;
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判决不能替代民事赔偿。

四、常见三责并存的场景

交通肇事致人伤亡:行政处罚(违章罚款)+刑事追诉(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侵权损害赔偿);
食品安全违法:行政处罚(没收、罚款)+刑事追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民事赔偿(消费者权益);
合同欺诈:行政处罚(工商处罚)+刑事追诉(合同诈骗罪)+民事赔偿(受害人损失)。

五、实践意义

受害人应把握:无论侵权人是否被判刑或受行政处罚,均可独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且在财产不足时具有优先受偿权。

指导案例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涉及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赔偿优先认定的典型案例,相关案例文号及期刊号可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https://rmfyalk.court.gov.cn)检索查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若被告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赔偿和罚金,优先赔偿民事当事人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进一步就执行顺序中民事赔偿优先的具体操作作出了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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