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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析】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日期:2026年03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民法典解析】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条概括

本条列举了四类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停止侵害等妨害排除类请求权、登记物权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抚养赡养扶养费请求权,以及其他依法豁免的请求权。这类权利具有持续性、基础性或人身依附性,若适用时效反而有悖法律基本价值,故予以特别豁免。

深度理解

一、立法理由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以"可以行使但怠于行使"为前提。对于下列权利,或因其处于持续侵害状态(始终可以行使),或因其关乎身份地位与人身安全,或因其涉及公共秩序与基本生存保障,适用时效均有违立法初衷,故予以豁免。

二、四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解析

(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侵权责任法上的绝对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对应的侵害往往是持续存在的,权利人随时均处于权利受侵状态,理论上随时均可请求,不存在"可以行使而不行使"的迟延;
典型情形:邻居长期倾倒废物堵塞通道(排除妨碍)、建筑物危及相邻方(消除危险)、持续侵犯著作权(停止侵害)。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财产请求权:
不动产物权(如房屋所有权)和已登记的动产物权(如已登记船舶、航空器)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权利归属经国家登记确认,若允许时效抹去权利人的物上请求权,将导致产权秩序的严重混乱;
注意:此处仅限于"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如普通动产)的返还请求权,则不能豁免时效。

(三)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权:
此三类费用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和法定家庭义务,具有人身依附性和持续性;
每期费用单独到期,依普通规则仍可适用分期债务的时效(即仅豁免"请求权本身",具体到各期费用仍可能受到时效限制,理论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倾向于不适用时效)。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为兜底条款,须有其他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方可援引。

三、豁免时效的实践意义

对于上述请求权,即便权利人数年乃至数十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亦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应当就实体问题依法裁判。

指导案例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涉及物权返还请求权时效豁免的典型案例,相关案例文号及期刊号可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https://rmfyalk.court.gov.cn)检索查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及登记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指出基于已登记物权的请求权具有永久性特征,无诉讼时效的限制。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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