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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析】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的起算规则

日期:2026年03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民法典解析】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的起算规则

法条原文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期间起算的基本规则:按年、月、日计算期间时,起算当日不计入,从次日起算("不计算开始之日"原则);按小时计算期间时,则从约定或法定时间点直接起算,无须顺延一日。

深度理解

一、"开始的当日不计入"的立法理由

按年、月、日计算的期间,起算当日通常并非整天开始(例如合同签订时间可能是下午,此时若将当日计入,则当日的部分时间被计入,导致实际期间不足),为维护期间的完整性和当事人权益,法律规定开始当日不计入,自次日起算。这是大陆法系的通行规则,也与《民法通则》以来一贯的立法传统相符。

二、年、月、日计算的典型应用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约定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履行,若签订日为3月1日,则期间自3月2日起算,至3月31日届满;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次日起算三年;
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两年;
通知期限:催告函发出当日不计入,自次日起开始计算。

三、按小时计算期间的规则

按小时计算的期间,因其精度要求较高,直接从法定或约定的具体时间起算,不存在顺延问题。典型情形:租赁合同约定次日上午10:00交付房屋,则10:00起计算租期;工程合同约定特定小时内完成某工序等。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期间的起算点,避免"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等模糊表述引发歧义(究竟是签订当日还是次日);
(二)法律文件的送达日期:收到文件当日不计入期间,次日开始计算答复期、上诉期等;
(三)跨时区问题:涉外合同应明确约定时区,以免因时差导致期间计算争议。

指导案例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涉及期间起算的典型案例,相关案例文号及期刊号可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https://rmfyalk.court.gov.cn)检索查阅。

司法解释

目前尚无专门针对本条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条文。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关于期间起算规则在实践中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按年、月、日计算期间均从法律事实发生的次日起算。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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