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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析】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

日期:2026年03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法条概括

本条确立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基本原则,并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时须依法办理的例外规则。

深度理解

一、不调整原则的意义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是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稳定性的核心保障。其立法目的在于:
(一)防止基层组织随意变动土地分配,保护农民的长期土地预期;
(二)鼓励农民对承包地进行长期投入和改良,提高土地生产力;
(三)遏制借"调整"之名侵占、套取农民承包地的行为。

二、调整的严格例外条件
法律允许调整的例外情形仅限于: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大面积毁损,无法耕作,需要重新划定;
(二)须为"严重毁损":一般性的自然损耗或小规模毁损不构成调整理由;
(三)仅适用于耕地和草地:林地的调整须依据更严格的程序。

三、调整的法定程序
即使满足例外条件,调整也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一)须经集体成员的民主决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二)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三)须依法更新承包合同和权属证书。

四、违法调整的法律后果
发包人违反本条规定强制调整承包地的:
(一)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恢复原状;
(二)承包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调整决定;
(三)因违法调整造成损失的,发包人须赔偿。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公报案例中涉及"发包方违法调整承包地"的相关案例,可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以"承包地调整""发包方干涉"为关键词检索参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2020年修正):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阻挠承包方依法行使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支持承包方要求发包方停止侵害、返还承包地、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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