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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析】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权

日期:2026年03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法条概括

本条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地被征收时的独立补偿请求权,对接征收补偿制度,保障承包农民的利益。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意义
农村土地被征收时,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民家庭)。如果仅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补偿,由集体代为分配,容易发生克扣、截留现象,损害农民利益。本条明确赋予承包经营权人独立的补偿请求权,是对农民财产权利的直接保护。

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补偿框架
本条援引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对被征收土地价值的补偿,实践中农民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享有;
(二)安置补助费:对失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的补偿,直接归承包人(失地农民);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归承包经营权人(承包人),非集体所有;
(四)社会保障费:为被征地农民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三、承包经营权人的独立请求权
承包经营权人无需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补偿请求权,可以直接向征收部门请求支付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若集体经济组织截留上述款项,承包经营权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争议
土地补偿费归属争议是实践中的常见纠纷。一般认为,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在分配时须保障承包农民的合法份额;完全剥夺农民的分配权属于违法行为。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0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征收补偿分配纠纷,可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检索参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经营户,请求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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