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出让(含招拍挂)和划拨两种,经营性用地及竞争用地须通过招拍挂出让,划拨方式受到严格限制。
深度理解
一、两种基本取得方式
(一)出让: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出让制度体现了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二)划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二、招拍挂出让的强制适用范围
本条明确规定以下情形须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一)经营性用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具有营利目的的用地;
(二)竞争性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须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使用者。
"招标拍卖挂牌"(招拍挂)制度是防止权力寻租、体现土地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
三、划拨的严格限制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立法明确的政策导向。划拨用地仅用于: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如保障性住房等)。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不同用途的建设用地有法定最长使用期限: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等,期满后按第三百五十九条处理。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公报案例中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违规(未招拍挂)的案例,可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以"招拍挂""出让方式违规"为关键词检索参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2020年修正):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特别声明
【特别声明: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理案件的参考,引用本文引起的任何后果自行承担。2、本文英文版本为翻译软件生成,并非官方发布的英文版本。3、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以电邮向本站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杂志、报刊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