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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析】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定义

日期:2026年03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法条概括

本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性条文,明确权利人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且有权利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深度理解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对国家所有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取得相应收益。这是城市土地利用的核心制度,是城镇土地交易市场的法律基础。

二、对象限定为国有土地
本条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适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于中国城市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均须通过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来实现。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另有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衔接规定。

三、三项权能
(一)占有:对土地实施事实上的控制,排除他人干涉;
(二)使用:在土地上从事建设开发活动,如建造房屋、商场、工厂等;
(三)收益:对建成的建筑物出租、转让,取得经济收益。

四、建设活动的范围
本条明确权利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建筑物:房屋、楼宇等有屋顶的建筑;
(二)构筑物:道路、桥梁、围墙、塔架等无法居住的建设工程;
(三)附属设施:配套的停车场、绿化、管道等。

五、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他物权",依附于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利人享有广泛的使用权能,但不享有处分(毁损、灭失)土地的权利,使用期满须依法返还。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公报案例中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转让纠纷的案例,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关键词检索参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2020年修正):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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