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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析】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体分层设立

日期:2026年03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法条概括

本条确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体分层设立规则,允许同一宗土地的地表、地上(空间)、地下分别设立独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适应现代城市立体开发的需要。

深度理解

一、立体分层设立制度的意义
传统建设用地使用权仅涉及地表利用,随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地铁、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和地上空间利用(高架连廊、跨街建筑等)的普及,有必要允许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三维空间内分层设立,以满足复杂的城市建设需求。

二、三类设立位置
(一)地表:最传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表面进行建设,如建设地面房屋;
(二)地上(空间权):利用地面以上的空间,如高层建筑的空中连廊、立交桥等;
(三)地下(地下空间权):开发地面以下空间,如地铁线路、地下商场、地下管廊等。

三、分层设立的独立性
不同层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互独立:
(一)可以分属不同的权利人;
(二)可以有不同的使用期限;
(三)可以分别转让、抵押;
(四)一层的权利变动不影响其他层次的权利。

四、实践中的典型情形
(一)地铁公司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造地铁隧道,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属其他主体;
(二)地下商业设施的开发商持有独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城市综合体中地下停车场与地上商业建筑分属不同权利人。

五、注意事项
分层设立须注意各层次权利的边界界定,避免后续设立的权利影响先前已设立的权利(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指导案例

涉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确权纠纷的相关案例,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地下空间使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关键词检索参阅。

司法解释

目前本条尚无专项司法解释,实践中可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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