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采用书面合同,并列明合同的七项基本条款,为出让合同的规范化提供法律依据。
深度理解
一、书面形式要求
出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定的形式要求,口头约定无效。书面形式确保了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便于日后查阅和执行,也为登记机构提供了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二、七项基本条款解析
(一)当事人名称和住所:明确合同主体,通常为国有土地的代表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和受让方;
(二)土地界址、面积:以地籍图和界址坐标精确界定出让地块,是后续建设的基础;
(三)建设占用空间:在空间分层设立时须明确各层的空间范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严格限定土地的用途(住宅、商业、工业等)和规划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五)使用权期限:明确使用年限,居住70年、商业40年等;
(六)出让金:明确金额和支付方式,是最重要的经济条款;
(七)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和管辖地。
三、违反合同条款的后果
若受让方违反土地用途条款(如擅自改变用途),出让方(政府)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受让方建设的建筑物可能面临被没收或赔偿损失的后果。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中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案例,可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纠纷"为关键词检索参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2020年修正):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该土地上的在建房屋的,应当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向登记机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特别声明
【特别声明: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理案件的参考,引用本文引起的任何后果自行承担。2、本文英文版本为翻译软件生成,并非官方发布的英文版本。3、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以电邮向本站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杂志、报刊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