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解析】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的实现——宽限期与处置方式

日期:2026年03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民法典解析】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的实现——宽限期与处置方式

法条原文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留置权实现的前提条件(宽限期)和实现方式:须给债务人至少60天宽限期(鲜活易腐除外);到期不履行,可折价或拍卖、变卖;须参照市场价格。

深度理解

一、宽限期的立法意义

留置权人已留置财产,债务人面临财产权益受限的压力,留置本身即已有强迫履行的效果。法律要求在正式实现留置权前须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至少60天),以保护债务人的权益,避免债权人利用留置权施加过度压力。

二、约定优先原则

当事人可自行约定留置后的宽限期,约定优先适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60天的法定最低宽限期。

三、鲜活易腐动产的特殊处理

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如鲜活水产品、生鲜食品)若设置60天宽限期将导致财产灭失,因此可不受60天限制,留置权人可在合理短时间内实现留置权,以防止财产价值彻底消灭。

四、实现方式的规范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二:协议折价——与债务人协商以留置财产折价清偿,须参照市场价;拍卖、变卖——通过市场手段处置,均须参照市场价格,不得低价贱卖损害债务人利益。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相关检索建议:可检索"留置权 宽限期 实现留置权"等关键词,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相关民事裁判文书。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七十四条:留置权人在给予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实现留置权;鲜活易腐动产宽限期由双方协商,无约定时应给予合理期限,以不损害留置财产价值为前提;留置财产处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债务人有权请求赔偿差额。

特别声明

【特别声明: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理案件的参考,引用本文引起的任何后果自行承担。2、本文英文版本为翻译软件生成,并非官方发布的英文版本。3、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以电邮向本站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杂志、报刊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