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析】第471条 合同订立的方式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合同订立的两种基本方式:要约—承诺方式为常规方式,同时允许采用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深度理解
一、要约—承诺:合同订立的基本方式
"要约—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典型方式,也是合同法律制度分析合同成立问题的基本理论框架:一方当事人(要约人)向他人发出要约,另一方(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这一机制清晰体现了合同成立的双方合意要求,是大多数合同的订立方式。
二、其他订立方式
除要约—承诺方式外,合同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成立,主要包括:
(一)交叉要约方式: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在双方要约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成立;
(二)意定方式:当事人约定以签署合同书或其他特定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
(三)法律拟制方式: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情形下合同视为成立,无需经过严格的要约—承诺过程。
三、本条的立法意义
本条以开放性的立场确认了合同订立方式的多样性,为新型商业实践(如网络交易中通过"一键下单"方式成立合同)提供了弹性适用空间,体现了合同法律的与时俱进。
四、要约—承诺的后续规定
第472条至第490条对要约和承诺的概念、条件、生效、撤回、撤销、失效以及合同成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是本条的具体展开。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检索提示:可检索"合同订立方式""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等关键词,查阅最高法院公报及指导案例汇编,获取相关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9条至第14条对合同成立及其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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