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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析】第472条 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日期:2026年03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民法典解析】第472条 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要约的概念及成立要件:须为订约意思表示,且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即受拘束。

深度理解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Offer)是一方当事人(要约人)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他人(受要约人)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合同订立的第一步,也是合同法律分析中最基础的概念之一。

二、要约的成立要件

本条确立了要约成立的两个核心要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须足够具体确定,使受要约人能够明确知晓合同的主要条款,并能通过单纯承诺使合同成立。通常,要约应包含合同标的、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若意思表示内容过于模糊,受要约人无法直接通过承诺使合同成立,则不构成要约。

(二)表明受约束意愿
要约须明确表示: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合同随即成立。这一条件将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开来——要约邀请不含受约束意愿,仅为邀请他人发出要约。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如广告、目录、拍卖公告等)不是要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被"承诺"也不能使合同成立。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关键在于:意思表示是否"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受约束意愿"(第473条对要约邀请作了进一步规定)。

四、要约的对象

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如向某人发出出售房屋的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如自动售货机的标价被认为是要约)。向不特定公众发出的要约,在满足两项要件时同样成立。

五、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时间适用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第474条援引),即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5号(鲁潍(福建)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福建省长乐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案)——虽非直接涉及要约,但涉及意思表示认定。可检索"要约成立""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与邀约区别"等关键词,查阅最高法院公报及指导案例,获取相关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9条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以及合同成立的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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