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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析】第473条 要约邀请的概念与常见形式

日期:2026年03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民法典解析】第473条 要约邀请的概念与常见形式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法条概括

本条定义要约邀请并列举常见形式,同时规定商业广告若符合要约条件则例外地构成要约。

深度理解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

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Treat)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要约邀请本身不构成要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对方"接受"要约邀请不能直接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起他人关注,促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二、常见要约邀请形式

本条列举了六类典型的要约邀请:
(一)拍卖公告:发布拍卖信息,邀请竞买人出价(出价行为才是要约);
(二)招标公告: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才是要约);
(三)招股说明书:邀请投资者认购股票(认购才是要约);
(四)债券募集办法:邀请投资者认购债券(认购才是要约);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邀请投资者申购基金(申购才是要约);
(六)商业广告和宣传:一般情形下,广告是要约邀请,消费者进柜台购买才是要约;
(七)寄送的价目表:向客户寄送产品目录及价格表,是邀请客户下单(下单才是要约)。

三、商业广告构成要约的例外

本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内容若符合要约的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受约束意愿),则例外地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如某商家在广告中写明"先到先得,售完为止,凭广告即以此价购买",则该广告具有要约性质,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即为承诺,合同当场成立。

四、实践意义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面对要约邀请,相对方的"接受"仅构成要约,发出邀请方可再次选择是否承诺;而面对要约,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要约人无法拒绝。理解这一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合理把握缔约主动权。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检索提示:可检索"要约邀请与要约区别""广告构成要约""招标公告法律性质"等关键词,查阅最高法院公报及指导案例汇编,获取相关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9条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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