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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析】第474条 要约生效时间

日期:2026年03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民法典解析】第474条 要约生效时间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要约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第137条规定),即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深度理解

一、到达主义的基本内容

本条援引民法典第137条,即"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亦遵循这一规则:以当面方式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知悉要约内容时生效;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到达的认定

"到达"是指要约进入受要约人可以支配的范围,受要约人有可能知晓其内容。具体而言:
(一)纸质信函到达受要约人信箱时;
(二)电子邮件到达受要约人电子邮箱服务器时(而非受要约人实际阅读时);
(三)传真到达受要约人传真机时;
(四)短信到达受要约人手机时。
受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不影响要约的生效。

三、要约生效的法律后果

要约生效后:
(一)受要约人取得承诺资格,可对要约作出承诺;
(二)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撤销须符合第476条的条件);
(三)承诺期限(如有约定)从要约生效时开始计算。

四、意思表示形式与生效时间

对话方式(电话、当面):相对人知道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到达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入收件人系统时视为到达(参照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检索提示:可检索"要约生效时间""意思表示到达"等关键词,查阅最高法院公报及指导案例汇编,获取相关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9条对合同成立时间的认定有相关规定,可供参照。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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