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析】第476条 要约的撤销及不得撤销的情形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明示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已合理准备的情形除外,以保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
深度理解
一、要约撤销的概念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通知受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这是与要约撤回的本质区别。
二、要约撤销的原则与例外
民法典采"要约原则上可撤销"的立场(大陆法系传统),但设置了两项重要例外:
(一)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若要约中约定了确定的承诺期限(如"请在三日内答复,逾期本要约自动失效"),或以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则要约人须受此约束,不得撤销。
(二)受要约人信赖保护:若受要约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如行业惯例、双方过去的交易习惯等),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如购置设备、储备原材料、雇佣人员等),则基于对受要约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
三、信赖保护的法律依据
第(二)项例外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要约人的行为使受要约人产生了合理信赖,并已付出准备成本,此时允许要约人撤销将严重损害受要约人利益,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四、要约撤销的方式
撤销要约的通知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477条),即使要约中约定了承诺期限,在该期限届满前收到撤销通知均为有效撤销(在可撤销的前提下)。
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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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10条对要约撤销的条件及效力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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