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析】第477条 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间要求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撤销要约通知的生效时间要求: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生效(对话方式须知悉,非对话方式须到达)。
深度理解
一、撤销要约通知的时间要求
要约撤销须在承诺作出之前完成,否则合同已告成立,撤销无效。本条区分对话方式和非对话方式,分别规定了撤销通知的生效要件:
(一)对话方式撤销:以当面、电话等对话方式撤销要约时,撤销意思表示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知悉主义);
(二)非对话方式撤销:以书面、电子邮件等非对话方式撤销要约时,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到达主义),不要求受要约人实际知悉。
二、"作出承诺之前"的认定
若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依第480条以通知方式承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以行为方式承诺的,实施相应行为时承诺生效),则要约已因承诺而消灭,此后发出的撤销通知无效。因此,撤销通知与承诺通知的先后顺序至关重要。
三、时间节点竞争的处理
实践中可能出现撤销通知与承诺通知几乎同时发出的情形,此时须严格按照各自的到达时间判断孰先孰后,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撤销是否有效。
四、与撤回要约的对比
撤回要约(第475条):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发出,比要约先到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本条):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可在要约生效后行使。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检索提示:可检索"撤销要约时间""要约撤销与承诺先后顺序"等关键词,查阅最高法院公报及指导案例汇编,获取相关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对撤销要约的时间条件及效力认定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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