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析】第478条 要约失效的情形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四种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形,要约失效后要约人的约束力随之消灭,受要约人亦丧失承诺资格。
深度理解
一、要约失效的意义
要约失效意味着要约的法律效力消灭,受要约人不能再对该要约作出有效承诺,要约人亦不再受该要约约束。四种失效情形构成完整的要约失效制度。
二、四种失效情形解析
(一)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此后,即使受要约人反悔,其"承诺"也只是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要约人依第476条和第477条的规定有效撤销要约后,要约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未承诺:若要约设定了承诺期限,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自动失效。若无约定期限,受要约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承诺,要约亦失效(参照第481条)。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该"承诺"构成新要约(第488条),而非有效承诺,原要约因受到拒绝而失效。实质性变更的范围依第488条界定。
三、要约失效的处理
要约失效后,如双方仍希望缔约,须重新发出新要约并作出承诺。在实践中,尤其需要注意承诺期限管理,避免因期限届满丧失承诺机会。
四、非失效情形
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要约失效(与一般意思表示不同),须结合具体情形判断(通说认为合同要约原则上不因要约人死亡而当然失效,除非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检索提示:可检索"要约失效""承诺期限届满""反要约"等关键词,查阅最高法院公报及指导案例汇编,获取相关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10条至第12条对要约失效及相关问题作出了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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