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析】第480条 承诺的方式
法条原文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承诺的方式:通知为原则,行为承诺为例外(须有交易习惯或要约明示允许)。
深度理解
一、通知承诺为一般规则
民法典确立了"通知承诺"为承诺的基本方式:受要约人须以明确的通知方式(书面或口头)将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这一规则确保要约人能够及时知晓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维护交易的确定性和安全性。
二、行为承诺的例外
在以下两种情形,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行为(而非通知)作出承诺:
(一)根据交易习惯:如某些行业或长期合作关系中,一方按照习惯直接开始履行即视为承诺(如供货商在收到订单后直接发货,而无需另行通知接受订单);
(二)要约明示允许:要约中明确表示可以通过行为承诺,如"收到本要约后请直接安排生产,无需另行确认"。
三、沉默不等于承诺
沉默(不作为)原则上不构成承诺,仅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沉默才产生承诺效力。例如,民法典第516条规定,当事人对选择权的行使方式没有约定时,选择权人超过期限不行使的,不产生特别效果(而非视为承诺)。
四、行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承诺于实施相应行为时生效(第484条第2款),而非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是行为承诺与通知承诺在生效时间上的重要区别。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检索提示:可检索"行为承诺""以行为方式承诺""承诺方式"等关键词,查阅最高法院公报及指导案例汇编,获取相关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11条对承诺方式及行为承诺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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