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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51条 饲养动物的文明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法条术语】
文明饲养动物义务

【关键词】
文明养宠、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

【涉及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指引性意义
本条是饲养动物章节的总结性条款,确立了饲养动物的基本行为准则:合法、文明、不扰民。本条属于行为规范性条款,主要起引导作用,违反本条本身并不直接产生侵权责任,但违反本条可与其他条款结合认定侵权行为。

二、"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包括各地养犬、养鸟等动物管理法规;农业生产中的动物卫生防疫规定;濒危野生动物保护规定;饲养有毒有害动物的特别管制规定等。违反相关法规饲养动物,在造成损害时将面临更重的侵权责任。

三、"尊重社会公德"的要求
即使在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饲养动物行为也不得明显违背善良风俗。例如,在楼道、公共电梯中放任动物乱跑,在公共场所不牵绳导致他人恐慌,虽无具体违规依据,也属于违背公德的行为。

四、"不妨碍他人生活"的要求
对邻居和周边生活的保护。典型情形包括:动物噪音扰邻(如深夜犬吠)、动物气味或卫生问题影响周边居民等。这是本条与相邻关系规定的接合点,受影响的相邻权人可据此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妨碍。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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