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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53条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条术语】
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过错推定责任

【关键词】
脱落坠落、搁置物、悬挂物、过错推定、建筑物管理责任

【涉及案由】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过错推定责任的构成
本条对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放置在建筑物上的物体)、悬挂物(悬吊于建筑物上的物体)的脱落、坠落采用过错推定:受害人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须自证"没有过错"方能免责。

二、责任主体的顺序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均可成为责任主体。若脱落坠落的物件属于所有人控制下的(如自有房屋搁置物),由所有人承担;若由物业公司管理,则由管理人承担;若由承租人等使用人负责维护,则由使用人承担。

三、"没有过错"的证明
须证明:已对搁置物、悬挂物定期检查、维护;脱落坠落系不可预见的意外(如不可抗力)等。若无法证明,则承担责任。

四、与第1254条(高空抛物)的区别
本条是自然脱落、坠落(物件因重力、老化等原因脱落),属于过错推定责任;第1254条是人为抛掷物件,性质不同,规则也有差异。

【相关案例】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4-18-2-001-003
案例名称:杨某杰诉某食品商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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