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254条 高空抛物损害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条术语】
高空抛物共同危险补偿责任

【关键词】
高空抛物、坠落物、具体侵权人查明、可能加害人补偿、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涉及案由】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高空抛物的禁止性规定与损害赔偿
本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确定侵权人后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若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还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

二、查不到具体侵权人时的补偿机制
若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事发时有可能抛掷物品的那一侧楼层的住户等)给予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免除补偿义务。补偿是一种社会分摊机制,而非对无辜者的惩罚;已补偿的使用人可在侵权人查明后向其追偿。

三、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须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如安装监控、设置防护网格、定期安全提示等)预防高空抛物;若未采取必要措施,独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的侵权责任。

四、与第1253条(脱落坠落)的区别
本条针对人为抛掷或坠落(包括无意脱手掉落的物品造成的损害),涉及难以查明侵权人时的特殊处理;第1253条针对物件因自然老化等原因脱落,均为过错推定但无"补偿机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