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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55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堆放物损害过错推定责任

【关键词】
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堆放人过错推定

【涉及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堆放物损害的过错推定
本条对堆放物(非建筑物附属物,而是临时堆置的物品)倒塌、滚落或滑落致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受害人无需证明堆放人有过错;堆放人须主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

二、"堆放物"的范围
堆放物是指人为在某处堆积、摆置的物品,区别于建筑物的固定设施。包括: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商场堆放的货物、仓库中堆积的货品、道路旁堆置的物料等。凡属临时性、人为堆积的物品造成损害,均适用本条。

三、"没有过错"的证明
堆放人须证明:堆放方式符合安全规范(稳定性足够);堆放场所合适(无特殊滑落风险);损害系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身行为造成。若不能证明,则推定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四、与第1256条(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的区别
本条针对一般堆放物的倒塌或滑落(不限于道路);第1256条专门针对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物造成损害的情形,涉及行为人与道路管理人的双重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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