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过错推定责任
【关键词】
林木折断、树木倾倒、果实坠落、林木管理人过错推定
【涉及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林木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本条对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致他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受害人无需证明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失;林木所有人、管理人须自证没有过错方能免责。
二、责任主体——所有人或管理人
林木的所有人(如树木产权所属的机构或自然人)或管理人(如受委托养护的物业、园林部门等)均可成为责任主体。若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实际负责养护、管理林木的人为责任主体;所有人有过错的(如明知树木存在安全隐患仍未处理),可与管理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没有过错"的证明内容
须证明:定期对林木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林木及时修剪、加固或清除;损害系因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致树木折断)而非管理疏失造成。
四、与第1253条的比较
第1253条针对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本条针对林木及其果实。两者均采过错推定,但责任主体和致害物类型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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