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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58条 地下施工与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地下施工与窨井地下设施损害过错推定责任

【关键词】
地下施工、窨井、明显标志、安全措施、地下设施管理人责任

【涉及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第一款——地下施工致害的过错推定
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进行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如管道、线缆等)施工时,须设置明显标志(如安全围栏、警示灯、提示牌)并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须举证证明已尽到上述义务,否则承担赔偿责任。两项条件须同时满足:设置了明显标志,且采取了安全措施。

二、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责任
窨井(含雨水井、污水井、电信井、燃气井等各类城市地下设施)的管理人(相关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的运营单位)须尽到管理职责,包括保持井盖完好、定期巡检、及时维修等。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践中的常见情形
常见事故包括:施工现场未设围栏路人跌入沟渠;雨天窨井盖被冲走无人及时处置致人落井等。本条针对这些高发情形,通过过错推定要求管理者和施工者负举证责任,充分保护公众安全。

四、两款的主体区别
第一款的责任主体是"施工人";第二款的责任主体是"管理人",各自对应不同的过错推定内容。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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