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法条术语】
民法数字用语计算规则
【关键词】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以内包括本数、届满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以外不包括本数、附则
【涉及案由】
本条为附则性计算规则,不直接对应具体案由。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功能定位
本条是民法典附则中的解释性条款,统一规定了民法典中数字用语的含义与计算方式。法律条文中大量涉及数量、期间、年龄、金额等的描述,本条的规定可以消除理解上的歧义,确保同一法律语境下的一致性适用。
二、包括本数的情形
"以上"包括本数。例如,"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为成年人",满十八周岁当日即属"以上"范围,十八周岁本身已包括在内。
"以下"包括本数。例如,"不满十六周岁以下"在某些语境中,十六周岁本身如用"以下"表述则包括十六周岁当日。
"以内"包括本数。例如,"三十日以内提出申请",第三十日当日亦属允许提出的最后期限,不会因计算方式而错过期限。
"届满"包括本数。"届满"通常用于期限的终点,例如"诉讼时效届满",是指期限到达终止之日,该日本身包含在内,即截止日计入有效期范围。
三、不包括本数的情形
"不满"不包括本数。例如,"不满十四周岁",满十四周岁之人不在此范围内,十四周岁本身被排除在外。
"超过"不包括本数。例如,"超过三年",恰好三年届满当日不属于"超过",须在三年之后方算超过。
"以外"不包括本数。"以外"表示范围的排除,例如"一百元以外",一百元本身不在该范围之内,须超过一百元方属"以外"。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在涉及年龄认定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等表述,均须严格依据本条计算,生日当日是否已"满",直接影响法律责任的认定,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年龄界限判断。
在涉及期间计算时,起算日、截止日的计入与否,对诉讼时效、合同期限、申请期限等均有实质影响。当条文使用"以内"或"以下"时,截止当日通常可以行使权利;当使用"超过"时,截止当日本身不触发法律效果,须等至次日。
本条仅适用于民法领域,刑法、行政法等领域有其各自的数字用语规则,不适用本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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