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无论是房屋买卖、工程施工还是商品购销,合同里几乎都会约定"违约金"。但不少龙岗区的企业主和市民遇到过这样的困惑:对方违约造成我方损失其实不大,合同却写了高额违约金,对方据此索赔巨额款项,这合理吗?反过来,自己约定了违约金,对方真的违约时,能不能请法院把过高的违约金"砍"下来?作为深圳龙岗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今天就为大家系统解读违约金调整规则。
什么是违约金?法律如何界定它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违约金是合同双方预先约定的、针对违约行为的金钱责任。我国法律以"填补损失"为违约金的基本原则,惩罚性违约金只是例外。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本质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而非让守约方借违约牟利。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真的可以请求法院调低吗?
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调整,但必须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违约方通常需要在诉讼或仲裁中以抗辩或反诉方式提出违约金过高,法院才会审查。如果违约方未提出,裁判机构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直接依职权调整。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标准是百分之三十吗?
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明确"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同时,该解释也指出,恶意违约的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30%是一个重要参考线,但并非绝对,最终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违约金调低后,损失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违约金调整所参照的"损失",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所界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换言之,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如正常履行可赚取的合理利润),但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范围为限。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约定时要注意什么?
很多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二者能否并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也就是说,二者只能择一主张,不能叠加。华商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提醒:在拟定合同时,建议根据交易风险合理设置违约金计算方式,并保留对方违约、自身损失的相关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有效维权。
违约金制度看似简单,实务中却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如果您在龙岗区遇到合同违约、违约金争议或需要审核合同条款,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