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烟头、一只花盆、一扇没关紧的窗户,从十几层楼落下,足以致人重伤甚至死亡,这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深圳龙岗区高层住宅小区与城中村自建房交织,楼上物品坠落砸伤行人、砸坏车辆的纠纷时有发生。受害人最急切的两个问题是:监控看不清、邻居都不承认,找不到究竟是谁扔的,能不能要求整栋楼一起赔?物业公司要不要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此作出了系统规定,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逐一说明。
一、《民法典》对高空抛物是怎么规定的?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一条包含四层意思:第一,能查清是谁扔的,由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人不担责;第二,经调查确实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以免责;第三,补偿过的住户日后查明真凶,有权向其追偿;第四,物业等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公安机关负有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法定职责。
二、"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责任人一样吗?
两者法律依据不同,实务中常被混淆。人为抛掷物品,或者无法查明来源的坠落物致害,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而建筑物自身构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法条原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外墙面砖剥落、空调外机坠落、窗扇脱落、阳台花盆掉落、屋顶积雪滑落砸伤人或砸坏车辆,责任主体明确指向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且采过错推定——被告举不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就要担责,受害人不必证明对方有过错。相比之下,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针对的是"侵权人不明"的困境,是不得已才启动的补充规则。
三、找不到抛物者,真的是"一人抛物、全楼买单"吗?
这是最大的误解。法律上有三重限制:一是范围限制,承担补偿责任的只能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在客观上具备加害可能的住户,需结合楼层高度、房屋朝向、抛落轨迹、建筑结构综合判断,与事发方位无关的楼栋、朝向相反的房屋并不在内;二是免责出口,住户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即可免除责任,例如房屋空置无人居住、事发时全家外出并有行程凭证、窗户封闭或朝向不可能形成该落点等;三是性质限制,法律用的是"补偿"而非"赔偿",属于损失的公平分担,通常按份而非全额,不等同于侵权赔偿。
还需强调,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是法定前置要求。受害人第一时间报警,既是查明真凶、避免牵连无辜的关键,也是日后主张权利的重要基础。
四、物业公司要不要赔?证据该怎么固定?
依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合理设置与维护监控设备、张贴警示提示、定期排查外墙及搁置物悬挂物隐患、事发后协助调查等。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进一步明确:物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物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需要说明的是,该意见发布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民事责任认定现应以《民法典》为准,其关于源头治理、证据责任与刑事惩治的指引仍具参考价值。
取证要点:立即报警并保留接报案凭证;及时就医并完整保存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对现场坠落物、落点、受损财物拍照录像;尽快书面要求物业调取并封存监控(监控通常只保存较短周期,一旦覆盖极难补救),必要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责令物业提交;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不宜久拖。
五、高空抛物可能构成犯罪吗?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由《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前述法发〔2019〕25号意见,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等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也可能依法定罪处罚。刑事追责并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仍可依法主张赔偿。
六、法院的裁判思路通常是什么?
从公开裁判文书反映的概括性思路看(仅为裁判思路示例,不作为具体个案依据):一类是抛掷物、坠落物来源不明,经监控调取与逐户走访仍无法锁定抛掷人,法院先查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对举证证明房屋空置无人居住或客观上不可能加害的住户予以排除,其余住户按份给予补偿;另一类是外墙面砖、窗扇、空调外机等脱落致害,法院依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判令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担责,物业未尽维修养护义务的一并承担相应责任。核心是两点:能锁定具体侵权人时,其余住户不承担任何责任;确实无法锁定时,补偿以排除不可能加害者为前提,绝非机械"全楼连坐"。
七、遇到高空抛物、坠物该怎么走维权流程?
建议按以下顺序推进:立即报警并救治伤者,保全现场证据;书面向物业提出调取监控、协助查明责任人的要求;同步固定医疗、财产损失凭证;经公安调查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再依法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与物业是否尽到安保义务,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涉嫌犯罪的,配合刑事追责并主张民事赔偿。诉讼请求项目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主张,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损失,造成残疾或死亡的另有相应赔偿项目。
需要提醒业主的是,防范同样重要:不要在阳台窗台堆放杂物、悬挂物品,定期检查空调支架、防盗网、外窗与花盆固定情况;一旦造成他人损害,既可能面临民事赔偿,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深圳龙岗区高层小区与城中村自建房密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往往面临责任主体难锁定、监控易覆盖、多方推责等难题,证据能否在第一时间固定,直接决定维权成败。陈志钧律师系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在龙岗区办理侵权损害赔偿、物业服务责任等纠纷,可就报警与证据保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认定、物业安保义务举证、赔偿项目核算等提供针对性方案。无论您是受害人一方,还是被列为被告的住户或物业单位,都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举证不及时而丧失有利结果。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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