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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的居住权是什么?房子卖了还能住吗?

日期:2026年09月0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在房屋买卖、离婚分产、父母出资购房等家庭事务中,常常出现一种尴尬: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但自己确实需要长期住下去。为此,《民法典》专门增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给这类需求提供了合法保障。本文结合法律规定,说说居住权到底是什么、怎么设立、以及最关键的问题——房子卖了还能不能住。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俗地说,就是"房子不是我的名字,但我依法有权住在里面"。在深圳龙岗区的家庭生活中,这一制度有不少现实用途:比如父母出资购房却登记在子女名下,可为自己设立居住权保障晚年安居;离婚分割房产时,让经济相对弱势的一方在房屋出售前继续居住;或者祖辈把房子留给孙辈的同时,为自己保留终身居住保障。

居住权怎么设立才有效?

设立居住权有两个硬性要求,缺一不可。第一,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第二,必须办理登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仅仅签一份合同还不够,没有完成登记,居住权就没有正式设立,也难以对抗后来的买房人。实践中,建议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把权利"落档",才能产生对世效力。

房子卖了,设立了居住权还能不能住?

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居住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键之处在于:居住权一经依法登记,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房屋所有权人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只要居住权仍在期限内且已完成登记,新的产权人也不能把居住权人赶走——即"买卖不破居住权"。这也提醒龙岗区的购房者,在买二手房前务必到登记机构查清楚房屋是否设有居住权,否则可能出现"房款付清却还要让人继续住"的局面。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依附于登记而非房屋所有权,并不会因房屋转手而自动消失。

居住权什么时候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还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除合同设立外,也可以通过遗嘱为特定人设立居住权。无论是设立还是注销,都应及时办理登记,以免影响房屋后续的买卖、抵押或继承安排。

居住权制度为"以房养老"、离婚住房安置、亲属间住房安排提供了灵活而稳妥的法律工具。但在设立方式、登记流程、期限设计上都有讲究,稍有疏漏就可能影响权利的实现。如需结合您的家庭具体情况设计居住权方案,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或联系华商律师事务所,由深圳龙岗律师团队为您提供针对性咨询与文书起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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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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