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借款,是再常见不过的情形。等到债主找上门、甚至诉至法院时,另一方才惊觉"我根本没签字、也没花过这笔钱,为什么要我还"。这类纠纷在龙岗区乃至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都大量存在。要回答"配偶是否要还",关键不在于"婚内"这个身份,而在于这笔债务是否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文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把认定标准讲清楚。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怎么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明确界定。根据该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第二类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也就是说,只要是夫妻俩都认可、或者钱确实花在了家庭日常开销上,这笔债就由夫妻共同偿还。这一规则被通俗地称为"共债共签"原则,目的在于防止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时随意举债、把风险甩给配偶。
一方私下借的钱,一定不属于共同债务吗?
不一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同时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也就是出借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意味着,大额借款即便只有一方签字,只要债主能证明这笔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例如用于家庭购房、子女教育、共同经营的生意周转),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这对保护不知情配偶是有利的。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边界在哪里?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争议的环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还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一般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日常小额借贷等。
判断一笔借款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要结合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夫妻职业和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在深圳龙岗这类地区,几万元以内的日常消费性借款,更容易被归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明显超出合理生活开支的大额举债,则往往需债权人另行举证。
配偶签字有什么法律后果?
如果借款合同或借条上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虽只有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通过微信、书面等方式追认,那么这笔债务从一开始就是共同债务,双方均有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最稳妥的做法就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这样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日后"找不到人、推说不知情"的扯皮。
如果被要求偿还不知情的债务,该怎么办?
首先要区分该债务是否真的与自己无关。如前所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不属于共同债务,配偶无需承担。其次,要注意保留证据:自己未签字、未追认、对借款不知情的证据,以及家庭收入足以覆盖日常开销、该笔借款明显超常的证据。在诉讼中可以据此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基于共同意思、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律既保护债权人的合理信赖,也防止无辜配偶被"被负债"。如果您在龙岗区遇到类似纠纷,深圳龙岗律师团队可协助您梳理证据、明确诉求。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所在的华商律师事务所可为您提供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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