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条术语】
立法目的与依据
【关键词】
民法典、立法目的、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民事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私法自治、宪法依据
【涉及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性质与地位
民法典第一条是整部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属于立法宗旨条款,也称目的条款或宣示条款。它以一句话概括了民法典的立法动因、价值取向与宪法依据,统领全部法典内容,是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的根本纲领。
在法律解释方法论上,当具体条文含义不明或存在漏洞时,司法机关和法律适用者须回溯至本条,以立法目的为导向进行目的性解释或漏洞填补,因而本条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价值。
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本条列举的首要目的,也是民法最根本的功能所在。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大类。民法典以私权保护为核心,通过确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和财产权利(如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以及通过救济机制(如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等)来保障这些权利不受侵害。
"合法权益"一词强调保护的对象必须具备合法性基础,即受法律认可的利益,而不包括违法所得或非正当利益。
三、调整民事关系
"调整民事关系"揭示了民法典的规范对象。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和人身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民法通过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责任的承担等,对这些关系加以规范和引导。民法典将调整范围扩展至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乃至非法人组织参与的各类民事关系,覆盖面极为广泛。
四、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民法典不仅服务于个体私益,同样肩负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的使命。合同制度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物权制度保障财产归属稳定;侵权责任制度通过责任承担抑制损害行为,从而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经济活动的有序推进。从这一意义上说,民法典兼具私法秩序与社会秩序双重功能。
五、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这一表述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与本土性。民法典在借鉴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基础上,充分回应中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需求,例如:在物权编中对农村土地制度、居住权制度的专门安排;在合同编中对电子合同的规定;在人格权编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规定;在侵权责任编中对网络侵权、环境污染责任的细化。这些规定都体现出民法典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深刻把握。
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第一条,具有标志性意义。这是首次将核心价值观明确纳入民事基本法律的立法宗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理念,与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高度契合。通过法律的方式将价值观固化,可使道德规范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实现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统一。
七、根据宪法制定
民法典明确申明"根据宪法"制定,确立了民法典的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最高依据。民法典关于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规定,须与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相衔接。宪法确认的财产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公民基本权利,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具体化和私法层面的保护。这也意味着,违背宪法精神的民事法律解释或民事法律行为,均不具有正当性。
八、本条的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本条虽为宣示性条款,不直接创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法官可将其作为价值判断的基准,特别是在自由裁量时用于权衡利益、填补漏洞。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指出,在民法典的适用中应当贯彻其立法目的,尤其是在涉及新型权益保护的案件中,本条具有重要的指引功能。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1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离婚后财产、协议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婚内出轨、离婚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1.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2.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案例名称:连云港某物流公司诉连云港某石油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22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港口货物保管合同、货代企业、赔偿责任、仓储合同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仓储合同履行过程中,货代企业未进行充分必要的提示、协商、约定以使提货流程清晰明确,未能谨慎勤勉地处理代理业务,对货物的误提、骗提负有一定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在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负有过错的情况下,减少违约方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案例名称:单某某诉乳山某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09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供用热力合同、分户计量、供热费、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1.供热企业在供暖供热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供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供热按照分户计量方式收费的法律规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3.供热企业在《供热须知》中规定用户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供热费用,排除用户选择按照用热量缴费的权利,系合同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与本条(立法目的与依据)直接对应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说明:本条属于民法典的宣示性、纲领性条款,通常不作为独立的裁判依据,司法解释中亦无专门针对本条的解释性规定。法院在援引本条时,多将其作为目的性解释的方法论依据,而非直接裁判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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