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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条 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条术语】

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民事权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

【涉及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性质与地位

民法典第三条是民事权益保护的宣示性条款,确立了民法典保护私权的总体立场,也是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宣言。本条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均纳入保护范围,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保障作出了全面覆盖性规定。

二、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是人格权,指自然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体现其人格尊严和基本人身安全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第1002条)、身体权(第1003条)、健康权(第1004条)、姓名权(第1012条)、名称权(第1013条)、肖像权(第1018条)、名誉权(第1024条)、荣誉权(第1031条)、隐私权(第1032条)、个人信息保护(第1034条以下)等。民法典专门设立第四编"人格权",在世界范围内属于立法创举,彰显了对人格尊严的高度重视。

二是身份权,指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如配偶权、亲权(父母对子女的身份性权利)、监护权等,在婚姻家庭编中有详细规定。

三、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是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债权属于相对权,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三是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作了概括性规定,具体内容由知识产权单行法规定。

四是继承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依照遗嘱或法定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四、其他合法权益

"其他合法权益"是本条的兜底表述,体现了开放性的权利保护理念。这一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尚未在法律中明确列名但应受保护的利益,如网络虚拟财产(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第一百二十七条)等新型财产利益。

第二,正当的期待利益,即合理信赖某一利益状态存续的利益,如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

第三,经营利益等商业性利益,在不构成独立权利但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仍属于"其他合法权益"的范畴。

这种开放式的立法方式,使民法典能够灵活应对新型权益保护需求,避免因权利列举不全而产生保护空白。

五、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本条后半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确立了民事权益保护的普遍义务,即所有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社会团体以及自然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

这一表述将国家机关也纳入义务主体范畴,意味着即便是国家在以公权力介入私人领域时,也须尊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恣意侵害。这在宪法与民法的衔接层面具有重要意义。

六、本条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本条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范基础之一。一旦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侵权人须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第一百七十九条)。本条与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保护范围)形成前后呼应,共同构成私权保护的双重宣示。

七、实践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当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但难以归入具体权利类型时,法院可援引本条"其他合法权益"作为保护依据,实现对新型利益的救济。这种一般保护条款的存在,赋予了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田某诉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0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过错、因果关系、补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电梯劝烟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1.公民对他人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是履行公民权利的正当行为,劝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吸烟人死亡的后果,劝阻他人吸烟的公民不存在过错,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劝阻他人吸烟的行为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备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基础。
3.公民对吸烟人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劝烟人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此种情况下,虽然一审被告未提出上诉,但基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依法应予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名称:周某诉上海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0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VR游戏、消费者、人身损害、不作为侵权
裁判要旨:身处VR环境中,玩家身体和意识的原有连接被打破,导致玩家大脑对身体的控制受到较大影响,较其在现实世界中玩游戏更加容易遭受人身损害。因此,经营者负有以积极行为防免危险、保护玩家人身安全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事先询问玩家的身体状况,并告知其体验时的具体注意事项;当玩家体验时,经营者应当在现场派员工全程保护;经营者应当确保体验区域满足地面平整、可视可控、硬物软包等硬件安全要求。否则,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案例名称:曾某甲诉曾某乙、某发型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01-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甘风险、掰手腕、体育竞技活动、自愿参加、故意或重大过失、活动组织者
裁判要旨:对于因参加文体活动导致的人身损害,其他参加者以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的,应当综合审查文体活动是否具有一定风险、受害人是否自愿参加、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其他参加者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素。受害人经行为人反复邀请后选择参加文体活动的,只要邀请行为不存在胁迫等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情形,应当认定受害人属于自愿参加文体活动。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动作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审查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该类活动中的正常行为,致害行为符合该类活动的一般特征,且受害人未能举证证明行为人在活动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

【司法解释】

经检索,找到与本条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均以本条所确立的权益保护范围为基础,明确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益,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在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依据民法典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司法文件中强调,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强化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观念。平等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包括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只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平等地保护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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