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4条 平等原则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法条术语】

平等原则

【关键词】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平等原则、私法自治、民事法律地位

【涉及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性质与地位

民法典第四条确立了民法的平等原则,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等公法的根本特征,也是民事活动的第一原则。平等原则与后续的自愿原则(第五条)、公平原则(第六条)、诚信原则(第七条)共同构成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是整部民法典展开的逻辑起点。

二、平等原则的内涵

本条所称"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含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主体资格平等。所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政治地位高低、社会身份贵贱,均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例如,公民无论男女、老幼、汉族或少数民族,均自出生起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二,权利行使平等。在具体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凭借法律以外的力量(如行政权力、强制手段)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平等的交易条件。这是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基础。

第三,法律保护平等。不同身份的民事主体在受到侵害时,享有同等的法律救济手段。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口,在民事纠纷中均受到同等保护,不存在身份优先。

三、平等原则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强调法律地位平等,并非否认现实中当事人经济实力或信息的不对称。法律在某些情形下反而通过特别保护(如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来矫正实质性的不平等,但这种特别保护的前提恰恰是对法律地位形式平等的尊重,即通过法律手段而非行政干预来调整失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在以公权力形式管理行政事务时,与公民之间并非平等主体关系,不受本条调整;但当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如政府采购、国有企业经营),则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同等法律地位,须遵守平等原则。

四、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民法典的具体制度中,平等原则的体现随处可见:

合同编中,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第四百六十五条);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重要条款须尽说明义务(第四百九十六条)。

物权编中,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均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二百零七条),体现了不同所有制形式在财产保护上的平等地位。

婚姻家庭编中,确立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继承编中,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五、平等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前提:只有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才能真正实现意思自治,否则所谓的"自愿"不过是强者对弱者意志的强加。

平等原则与公平原则相互补充:平等强调地位的平等,公平强调利益分配的合理;二者共同维护民事活动的正当性。

六、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后果

如果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违背平等原则,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迫使对方接受不平等条件,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依法被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

七、平等原则的现代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原则为公平竞争奠定了法律基础,防止特权阶层通过非市场手段攫取利益,保障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同时,平等原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现代文明社会的核心价值。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苏州)织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42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破产清算、宣告破产、自行和解
裁判要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自行和解是民事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的具体体现,须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不适用债权人会议的强制多数决规则。自行和解可适用于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任意一个程序,不受是否宣告破产的限制。债务人应就所有债权的清偿比例、期限、财产来源,以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期限统一制作协议。
2.自行和解协议应遵循债权平等清偿原则,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一致协议排除债权平等原则的,亦应当予以认可。自行和解协议不约束未申报的债权人,自行和解协议无效或执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以对原债务主张权利,若重新启动对债务人的破产程序,需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案例名称:深圳市某公司诉合肥某公司、霍邱县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3-2-161-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事前约定、私权处分、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等作出事先或事后约定,属于私法自治范畴;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条(平等原则)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参考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文件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贯彻平等原则,强调"强化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观念。平等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包括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只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平等地保护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该精神贯穿于大量民事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之中。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