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条术语】
自愿原则
【关键词】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民事活动自愿
【涉及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性质与地位
民法典第五条确立了自愿原则,也被学界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最具私法特质的一项原则。意思自治被誉为私法自治的灵魂,是私法与公法最本质的区别——公法领域讲求"法无授权即禁止",而私法领域则贯彻"法无禁止即自由"。本条短短二十余字,却承载着现代民法的核心价值理念。
二、自愿原则的基本含义
自愿原则的核心在于:民事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是否从事民事活动,以及如何从事民事活动,他人(包括国家)不得强制干涉。
具体而言,民事主体依自愿原则享有以下自由:
第一,缔结自由: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签订合同,不受强迫缔约(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
第二,相对方选择自由: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与谁交易,不受歧视性限制。
第三,内容决定自由: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条款、确定权利义务内容。
第四,形式自由:除法律特别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如书面形式)的情形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订立形式。
第五,变更与解除自由: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解除已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五百四十三条)。
三、"按照自己的意思"的内涵
本条明确规定须"按照自己的意思",这意味着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影响。
如果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在欺诈(第一百四十八条)、胁迫(第一百五十条)或乘人之危(第一百五十一条)情形下作出的,该意思表示虽然在外观上存在,但并不真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可依法撤销。
重大误解(第一百四十七条)情形下的意思表示,同样可以撤销,因为误解导致表意人的意思与其真实意志相背离。
四、自愿原则与国家干预的边界
自愿原则并非绝对自由,法律对其设有边界:
第一,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涉及公共秩序、社会利益、第三方权益保护的规定),若违反,相关行为无效。
第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公序良俗是成文法之外的社会道德规范,民事活动不得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善良风俗为代价换取个人利益。
第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七条、第八条精神)。自由的行使须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第四,特定情形下的强制缔约义务。如公用企业在提供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服务时,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的合理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为自愿原则的例外。
五、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核心体现
自愿原则在合同编中发挥着最为核心的功能,主要体现于: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内容的确定,首先遵从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明的,方适用法律补充性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对法律规定的优先地位。
六、自愿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依当事人意思而发生,但须依法履行登记或交付程序。例如,不动产物权变动须经登记(第二百零九条),动产物权变动须经交付(第二百二十四条),这既尊重了意思自治,也保障了物权的公示公信。
七、自愿原则在婚姻家庭编中的体现
结婚须双方完全自愿(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离婚亦贯彻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八、自愿原则的历史渊源与时代价值
自愿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契约理念,经近代启蒙思想发展为意思自治学说,在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中(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得到完整确立。在计划经济时代,意思自治受到较大限制。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自愿原则的地位得到全面恢复和强化,成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民法典的核心支柱。
九、与诚信原则的协调
自愿原则须与诚信原则相结合。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全过程中,当事人须秉持诚实信用(第七条),不得以自愿为由任意毁约或滥用权利。自愿只是民事活动的起点,而非脱离诚信约束的借口。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包头市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诉广西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03-028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借款合同、调解书、法律监督、抗诉范围
裁判要旨:生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由,不属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范围,相关当事人和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寻求救济。检察机关仅对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才能提出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因人民检察院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案例名称:七台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诉七台河市某煤矿公司、七台河市某煤炭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03-030
案例关键词:民事、借款合同、虚假诉讼、民事调解书、终结再审程序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后,依职权对案件提起再审,经审理认定原调解书不违反合法、自愿原则,参照审理检察机关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理由不成立的处理规定,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不宜作出维持原调解书的判决,终结再审程序裁定亦无需注明“恢复调解书的执行”内容。
案例名称:贾某诉某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04-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保证合同、债务期满、债务加入、保证、对外担保
裁判要旨:债务加入并不能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是增加了一个新债务人,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在缺乏明确债务人的前提下,判断第三人承诺的性质构成保证、债务加入还是新的合同义务,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结合保证合同的定义,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第三人的承诺是否具有从属性、附条件性及可追偿性。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举重以明轻,认定为保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条(自愿原则)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参考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大量司法解释中,均贯彻了自愿原则精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约定的合同条款,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此外,在调解制度中,亦明确规定"调解活动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调解。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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