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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条 诚信原则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条术语】

诚信原则

【关键词】

诚信原则、诚实信用、禁止欺诈、诚信义务

【涉及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性质与地位

民法典第七条确立了诚信原则,也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学理上素有"帝王条款"之誉,是民法基本原则中内涵最为丰富、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原则。诚信原则具有独特的"超级规则"性质:一方面,它是具体行为规范,直接约束民事主体的行为;另一方面,它是授权性条款,赋予法官在成文规则不足时进行价值填补的权力。

二、诚信原则的两大核心要求

本条将诚信原则的内容概括为两个层面,表述简洁而深刻:

"秉持诚实"——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如实表达意思,不得故意隐瞒、虚构、欺骗,也不得在获取信息或谈判过程中误导对方。诚实是主观意志层面的要求,意味着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恪守承诺"——要求民事主体在作出允诺或签订合同后,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无故反悔、毁约、拒绝履行。恪守承诺是行为层面的要求,意味着"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三、诚信原则的多重功能

诚信原则在民法典中承担着多重功能,体现在不同阶段和层次:

第一,填补功能。当成文法律规范出现漏洞,无法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法官可以依据诚信原则填补漏洞,创设具体规则。这是诚信原则最具创造性的功能,也是其被称为"帝王条款"的重要原因。

第二,解释功能。在解释合同条款或法律行为的意义时,须以诚信原则为基准,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非拘泥于字面文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第三,限制功能。诚信原则对民事权利的行使施加了限制,禁止当事人以违背诚信的方式行使权利,即禁止权利滥用。例如,不得以恶意诉讼、恶意抗辩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

第四,创设附随义务的功能。在合同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须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照顾等附随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以维护合同目的的实现和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利益。

四、诚信原则在合同各阶段的体现

诚信原则贯穿合同的全生命周期:

缔约阶段:先合同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诚实告知、不得欺诈误导、不得擅自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等义务(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须赔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履行阶段:附随义务。当事人不仅须履行主给付义务,还须依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

变更与解除阶段:不得滥用解除权。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须符合法律条件,不得以诚信原则无法接受的方式突然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理期待。

五、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

诚信原则的重要引申含义之一是禁止权利滥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即使当事人在形式上享有某项权利,若其行使方式明显违背诚信,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主要目的,则构成滥用,其行使不发生相应法律效力。典型情形包括:恶意违约后又主张对方违约、以不诚信手段规避合同义务等。

六、诚信原则与格式条款

在格式合同领域,诚信原则发挥着特殊的纠偏功能。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通常为经济强势方)单方拟定条款,另一方仅能接受或拒绝,双方在实质上并非平等协商。民法典通过诚信原则的延伸,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遵循公平原则,对重要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第四百九十六条),并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

七、诚信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将"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予以倡导(第一条)。诚信原则的法律化,使"诚实守信"从道德倡导上升为法律义务,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受到谴责,更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体现了民法典以法律手段推动社会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意图。

八、诚信原则的边界

诚信原则虽然功能强大,但并非无边无际。法院在援引诚信原则时,须以法律规范的适用穷尽为前提,不得以诚信原则架空具体的成文法规则;诚信原则也不能成为任意干预合法合同安排的借口,须严格限于填补漏洞、解释规范、制止权利滥用等功能范围之内。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5-18-2-488-001(即指导案例4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诚信原则
裁判要旨: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案例名称:何某等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334-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人身保险合同、等待期、隐性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初次发生、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而言,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保险标的的情况,以使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及所处的危险有客观真实的认识,从而决定是否承保及以何种费率承保。对保险人而言,应当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是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的一种合同,绝大多数是以保险单等标准化形式出现,保险合同的条款、费率是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投保人不易理解。因此,保险人有必要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其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明确说明义务,就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或有关条款的无效。
2.关于等待期,人身保险合同往往会约定“等待期”。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理赔责任,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设置等待期是为了避免投保人的逆选择,比如带病投保、恶意投保,系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等待期条款,符合保险行业惯例,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就此无须进行特别的明确说明义务。
3.关于保险条款中关于“初次发生”的约定与释义,属于隐性免责条款。因为人的身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某一时期的身体异常情况并不能直接与某一重大疾病相挂钩,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疾病的症状是相似的,在未经最终确诊的情况下,不能由于患者有相似症状就直接推断与某种疾病相关联。重疾属于医学问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科学性,仅以生活经验进行推理作为裁判理由依据尚不充分,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人作为专业性更强的一方,理当负有更高标准的举证责任。

案例名称:北京某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李某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3-2-160-016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同一侵权行为、故意拆分起诉、诚信原则、滥用权利、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要旨: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判令权利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合理开支。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诚信诉讼的规定,亦是诚信原则在诉讼领域延伸适用的体现。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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