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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条术语】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关键词】

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禁止性规定

【涉及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性质与地位

民法典第八条确立了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两条底线性约束。相较于第四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四项积极原则,本条更多是从消极的角度划定民事自由的边界:民事主体在意思自治的空间内固然享有广泛自由,但这种自由不能突破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底线。

二、守法原则的内涵

"不得违反法律"这一要求,在理解上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此处的"法律"主要指强制性规定,而非一般性规定。民法典中大量条款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而强制性规范(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方式排除,违反者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一定无效,须结合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无效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则直接无效。

第三,本条守法原则与第一条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相呼应,意味着宪法精神同样是民事活动不得违背的上位依据。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

"公序"是指公共秩序,即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公共生活的基本秩序;"良俗"是指善良风俗,即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二者合称"公序良俗",共同构成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社会道德底线。

公序良俗原则的存在,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立法者无法预见所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情形,公序良俗条款赋予法官以弹性工具,依据社会普遍认知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评价。

四、公序良俗原则的典型违反情形

根据民法学理和司法实践,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交易、损害国家资产的协议等。

第二,违背家庭伦理和婚姻道德的行为。如以财产馈赠为手段维系婚外情关系("第三者"赠与纠纷)、违背人伦的收养安排等,司法实践中多认定此类赠与无效。

第三,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约定。如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放弃所有安全保障的免责条款,或约定罚款、人身控制的条款,因违背劳动伦理和基本人格尊严而无效。

第四,以生命、身体、人格尊严为赌注或交易对象的行为。如"安乐死"协议、以人身自由换取债务清偿的协议等。

第五,违背诚信经营基本伦理的欺诈性商业安排。

五、公序良俗原则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关系

公序良俗原则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功能上互相补充:强制性规定是成文的禁止规范,公序良俗原则是不成文的兜底禁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直接依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被认定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则依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被认定无效。两者的法律后果相同,但触发条件不同——公序良俗原则无须具体法律规定,由法官基于社会通行道德标准加以认定。

六、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限制

公序良俗原则属于弹性条款,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其适用须保持审慎。不能以公序良俗为由轻易否定合法的商业安排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须以社会普遍认知的道德标准为判断基础,而非法官个人的道德偏好。过于宽泛地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可能对交易安全和法律确定性造成损害。

七、与第十条(习惯)的关系

本条规定,习惯虽然可以作为民事纠纷的处理依据(第十条),但所适用的习惯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二条)。这意味着公序良俗原则对习惯这一非成文法律渊源同样具有约束力,形成了多层次的价值保障体系。

八、本条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是本条的具体化制度表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款)。本条(基本原则)与第一百五十三条(效力规则)共同构成无效行为认定的规范基础。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杉某诉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269-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权转让纠纷、发行上市公司、外国投资者股份隐名代持、公序良俗、代持效力、投资收益分配
裁判要旨:1.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的行为因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
2.判断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则是否构成证券市场公共秩序时,应当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当两个方面审查。
3.外国人委托中国人代持内资公司股份,若标的公司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则投资行为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的禁止性规定。股份投资收益应根据公平原则在实际投资人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合理分配。股份名义持有人申请以标的股票变现所得返还投资款并分配收益的,应予支持。

案例名称:李某诉北京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20-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委托理财合同、违反监管政策、金融风险、证券市场秩序、伞型信托、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合同违反规章不影响其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在考察规章的规范对象、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后,合同存在违反国家监管政策且破坏公共秩序的,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名称:严某诉姚某甲等遗赠、物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032-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遗赠、物权确认、境外遗嘱、共同遗嘱、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一、境外遗嘱的法律适用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为涉外民事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准据法。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该法对涉外民事关系中遗嘱方式、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有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该规定而不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去适用法律。
二、境外遗嘱的效力认定
我国继承法虽未对共同遗嘱作出明文规定,但只要该共同遗嘱的订立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如在中国境内依据在国外订立的遗嘱主张相关权利,还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在国外订立的遗嘱不违反我国的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应认定遗嘱有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对本条的适用作出了如下指引:

"第一条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上述第二条的后半段明确,即便是当事人援引的民间习惯,也须通过公序良俗审查,方可被采纳适用,进一步强化了本条的约束功能。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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