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条术语】
绿色原则
【关键词】
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涉及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性质与历史意义
民法典第九条确立了绿色原则,是本次民法典编纂的重大创新之一。在2017年《民法总则》立法时,绿色原则首次被纳入民法基本原则体系,民法典编纂时予以沿用并进一步贯彻落实于各编具体规则之中。这是世界民事立法史上首次将生态环境保护明确写入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在民事基本法中的制度化落实。
二、绿色原则的立法背景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消耗过度、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传统民法体系以保护私权和促进交易为核心,对生态利益的关注相对不足。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一方面对全体民事主体提出了生态责任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侵权责任、合同履行方式等具体制度规则提供了价值依据,使民法在保护私权的同时,也肩负起维护人类共同家园的社会责任。
三、绿色原则的基本要求
本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
第一,节约资源。民事活动不得以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尽量采用节约资源的方式完成民事行为。
第二,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物权利用、合同履行等,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破坏,更不得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四、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各编中的具体体现
绿色原则并非停留于宣示层面,而是在民法典各编中得到了具体化落实:
在物权编,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须防止水流对相邻土地造成损害;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在合同编,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时,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将绿色原则直接转化为合同履行义务。
在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七章,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确立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规则,并创设了生态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绿色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五、绿色原则对民事活动的影响
绿色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民事活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合同领域,当合同履行存在多种合理方式时,当事人应当优先选择对生态环境损害更小的方式;对于因履行合同产生的包装废弃物等,负有合理处置的义务。
在物权领域,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实施会对周边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相邻关系保护与绿色原则的结合)。
在侵权领域,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造成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还须承担生态修复或替代修复责任。
六、绿色原则与公共利益保护
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其保护不仅涉及个人利益,更关乎社会整体利益乃至后代人的利益。民法典通过绿色原则,将环境保护的义务内化于民事主体的日常行为规范中,与环境保护公法规范相互配合,形成公私法协同保护生态的格局。
七、绿色原则的发展趋势
随着"双碳"目标(碳达峰、碳中和)在国家战略层面的确立,绿色原则在民事领域的贯彻将进一步深化。未来,绿色发展理念可能在绿色融资合同、碳排放权交易、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等新兴领域产生更多制度创新,民法典绿色原则将为这些新型制度安排提供基础性依据。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单某某诉乳山某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09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供用热力合同、分户计量、供热费、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1.供热企业在供暖供热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供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供热按照分户计量方式收费的法律规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3.供热企业在《供热须知》中规定用户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供热费用,排除用户选择按照用热量缴费的权利,系合同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名称:潘某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1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租赁合同纠纷、绿色原则、暂缓腾退土地、农作物成长期
裁判要旨:在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判决租赁合同到期可暂缓腾退土地,承租人支付出租人在土地延期占用期间的租赁费。
案例名称:吕某甲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48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纠纷、民法典、绿色原则、充电桩
裁判要旨:物业公司根据小区住宅实际情况,将新能源车位单独划分到较为空旷、电压充足的区域统一管理,能够满足小区新能源车车主配装充电桩的需求,业主主张另行在其他车位为其提供配装充电桩,既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安全,也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森林资源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援引民法典绿色原则作为审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依法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是绿色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延伸。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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