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0条 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条术语】

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键词】

法律适用、习惯、法律漏洞、习惯法、法律渊源

【涉及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性质与地位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渊源适用规则,在民法学理上称为"法律渊源条款"或"裁判规范条款"。本条确立了处理民事纠纷时的两级适用顺序:首先依照成文法律;其次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可援引符合公序良俗的民间习惯。本条直接规制的对象,主要是法院、仲裁机构等裁判者,而非一般民事主体。

二、第一顺位:依照法律

"应当依照法律"是处理民事纠纷的首要准则。这里的"法律"在广义上包括: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民法典本身及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等单行民事法律;

第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法律未作规定时可作为裁判依据;

第三,地方性法规等,在其效力范围内亦可作为依据;

第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裁判依据功能。

依照法律优先的原则,意味着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裁判者应当优先适用,不得绕过法律直接诉诸习惯或其他渊源。

三、第二顺位:习惯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本条允许适用习惯填补法律漏洞。这里的习惯,是指在特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和惯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界定),而非个别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也非仅凭当事人主张即可认定。

将习惯纳入民事纠纷处理的依据,有其深刻的法理与现实原因:

第一,法律具有有限性,无法穷尽所有社会生活情形,习惯是法律空白的重要补充。

第二,某些地域性、行业性规则长期在民间运行,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基础,将其纳入裁判依据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第三,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明显,涉及婚俗、土地利用、交易惯例等领域的民间习惯各地差异较大,尊重合法习惯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

四、习惯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习惯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被认定和适用:

其一,须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存在,具有地域性或行业性;

其二,须"长期"遵守,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

其三,须"普遍"遵守,具有一般性,而非个别化的个人习惯;

其四,须是"从事民事活动时"遵守的规范,具有与民事活动的直接关联性。

此外,主张适用习惯的当事人,须就习惯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五、习惯适用的限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条明确限定,所适用的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限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并非所有民间习俗都符合现代文明的价值取向,某些历史遗留的陋俗(如聘礼强制索取、"换亲"习俗、早婚习俗等)虽在部分地区长期存在,但因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在司法裁判中予以援引和保护。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适用习惯还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价值观审查与公序良俗审查并列,体现了民法典对习惯适用的双重价值约束。

六、本条与漏洞填补方法论的关系

在民法方法论上,法律漏洞的填补通常经历以下层级:首先,适用成文法的类推适用;其次,适用法律原则(如诚信原则);再次,适用习惯;最后,法官依据自由心证作出公平合理的裁量。本条将习惯纳入成文法之后、法律原则之外的独立渊源地位,体现了对具有社会认同基础的民间规范的尊重,也体现了民法典漏洞填补体系的层次性与灵活性。

七、本条的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本条有以下几类典型适用场景:

第一,农村土地流转中涉及当地耕作习惯的纠纷处理;

第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涉及婚姻习俗、财产继承习惯的纠纷(在不违背婚姻家庭编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

第三,特定行业的商业惯例(如商品交易惯例、建筑行业结算惯例等)在合同争议中的适用;

第四,沿海地区的航运、渔业习惯在相关财产纠纷中的适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对本条作出了直接的解释性规定:

"第二条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是目前司法解释中对民法典第十条"习惯"最为权威和完整的解释,明确了习惯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以及适用的双重价值底线约束,对司法实践具有直接的规范性指导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