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术语】
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
【关键词】
特别法优先、法律适用规则、其他法律
【涉及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第十一条规定了民法典与其他民事特别法之间的适用关系,体现了法律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一)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分
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属于民事一般法。其他专项法律,如公司法、婚姻登记条例、担保法(现已并入民法典)、合同法(现已并入民法典)、保险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海商法、票据法等,均是针对特定民事关系或特定主体制定的,属于民事特别法。
民法典如同民事领域的"宪法",提供了基本规则框架;特别法则是针对某一领域专门制定的,对该领域民事关系的规定往往更为详尽、具体。
(二)"特别法优先"的法理依据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理,源于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特别法的制定,正是基于立法者认识到一般法规定的普适性不足以满足某一特定领域的需要,因而专门立法加以补充或修正。立法者的特殊意图应当得到尊重,这就决定了在一般法与特别法出现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例如,民法典对合同的一般性规定(效力、履行、解除等)适用于所有合同;但保险合同有其特殊性,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免责条款等有专门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民法典的一般合同规则起补充作用。
(三)本条的具体适用逻辑
"其他法律"在本条中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一般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更不包括部门规章。因为民法典本身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同级的立法才有资格通过特别规定来排除一般规定的适用。
"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意味着必须是针对同一类民事关系作出了不同于民法典的规定,而不是泛泛涉及同一领域即可。如果特别法只是对民法典规定的细化或明确,而非不同的规定,则应当在民法典框架内理解该特别规定,而非将其视为排除民法典适用。
(四)本条与第十条的衔接
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优先适用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第十一条则进一步规范了在有多部法律都涉及同一民事关系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两条合并理解,完整呈现了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顺序:特别法优先,无特别法适用一般法(民法典),无法律规定适用习惯,无习惯再依据民法典基本原则裁量。
(五)本条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颁布后,中国民事法律体系形成了以民法典为核心、各民事特别法为配套的格局。本条明确了这一格局中的适用位阶,使法院在面对复杂案件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选择应当适用哪部法律,有效避免了法律适用的混乱。这也意味着,民法典并非完全代替了全部特别民事法律,保险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领域仍然保持独立运作。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33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财产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及时核定义务、停运损失
裁判要旨:1.最大诚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核心原则,其“最大”不是指其效力位阶最高,而是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的义务方面,其要求比其他民商法的更为严格。最大诚信原则通过一系列规则发挥规范作用,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义务就是其中之一。及时理赔义务通过及时核定(含定损)、及时赔付等规范加以约束。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义务,既源自保险合同约定(约定义务),亦源自法定义务。鉴于财产损失险规范体现被保险人中心主义,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格式条款,“淡化”其及时理赔义务,从而侵犯被保险人利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最长的法定核定期间(30日,扣除保险给付请求权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期间、违反该义务的法定责任(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保护被保险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先予支付”义务。
2.根据保险业惯例,财产损失险的承保范围不包括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引发的间接损失,例如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因正常维修而产生的停运损失。本案法院裁判支持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间接损失的诉求,是基于保险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核定义务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义务期间的规定。为了防止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无法查明,所以在保险公司核定前,被保险人不敢轻易将车辆送去维修。虽然从理论上,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即涉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与损失程度等),但实践操作难度很大,而且由此产生的成本是否获得保险公司足额赔付,被保险人也不能确定。此外,因保险公司没有及时支付保险金,导致保险标的被修理公司留置,留置期间产生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本案法律适用规则的确立,一是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诚实履约,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后,应依据事实、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及时主动核定、通知与支付保险金,杜绝拖延理赔,甚至动辄将保险纠纷推诿给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这不仅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社会信誉,牺牲了整个行业的长远利益。全体保险公司应以本案为鉴,吸取教训,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和专业服务质量,规范保险公司有序经营,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二是充分发挥保险在分散被保险人风险、恢复其生产经营或提供其生活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保险“救危济困”的保障作用;三是引导保险公司践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通过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比法定义务更有效的理赔水平,将谋求保险公司长远利益与促进国家实体经济发展有效结合起来,为新时代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案例名称:贾某诉北京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84-013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消费者身份、公司交易、惩罚性赔偿
裁判要旨:1.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主体,其行为能力应依据营业执照确定,即从事营业执照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生活消费需要,故公司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身份。公司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2.在案件一方当事人因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身份而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不排除其作为商品买受人、服务合同订立人的身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下主张其权利。
案例名称:广州某商务服务公司诉陕西某电子工程公司、陕西某实业公司、陕西某投资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69-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权转让、请求权基础、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1.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法上有多个合同解除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一并主张多个法律规范支持其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
2.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规范顺序的选择。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后一顺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当认定符合一项法律规范适用条件且请求权成立时,即可作出裁判,对后位的法律规范不再进行审理。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时,应当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
3.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调整,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一条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该条解释明确了民法典内部各编以及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是对第十一条立法精神的直接体现与具体落实。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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