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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条 民事活动的属地原则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术语】

民事活动的属地原则

【关键词】

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冲突规范

【涉及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第十二条确立了中国民事法律的属地适用原则,即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民法领域的直接体现。

(一)属地原则的基本含义

所谓"属地",就是以行为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法律适用。本条的表述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无论当事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论是否涉及境外因素,只要民事活动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均以中国法律作为基本准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中国大陆领土,以及依法享有主权的领海、内水、领空。中国澳门、香港为特别行政区,有其独立的法律制度,大陆的民法典并不直接适用于港澳地区。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形

本条后半句"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对属地原则设置的例外通道,主要有两类情形:

第一类是涉外民事关系的例外适用。中国制定了专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年施行)。根据该法,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并非一律适用中国法,而是依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可能适用外国法律。例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订立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依法选择了外国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则应依其选择,适用外国法,而非强制适用中国民法典。

第二类是民法典内部的特殊规定,比如涉外婚姻、涉外继承、外国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等,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也有若干涉外条款,均属于本条"法律另有规定"范畴。

(三)与第十一条的关系

第十一条解决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适用优先问题;第十二条解决的是空间上的法律适用范围问题。两者共同构成民法典在法律适用层面的基础性规则框架。

(四)属地原则的国际私法意义

在国际私法领域,属地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之一,但并非唯一方法。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化,单一的属地原则已难以应对涉外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因此,本条在确立属地原则的同时,通过"法律另有规定"的弹性条款,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处理保留了适用冲突规范的空间,在坚守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兼顾了国际民事交往的便利性与公平性。

(五)本条在实践中的意义

本条在诉讼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当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发生纠纷时,中国法院首先以本条确定以中国法律为基础,再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决定是否存在例外情形。这种"一般原则加例外"的立法结构,既维护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又保证了处理涉外案件时的灵活性。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W媒体网络有限公司诉吴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27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准据法、忠实勤勉义务、过错责任原则
裁判要旨:1.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首先应就实体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判断,在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后,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涉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属侵权责任范畴,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规定。
2.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点问题,核心是解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公司的利益冲突,实现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最大限度地为公司最佳利益努力工作,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即不得在公司不知道或未授权的情况下取得不属于自己的有形利益(诸如资金)及无形利益(诸如商业机会、知识产权等)。违反前述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严某诉姚某甲等遗赠、物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032-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遗赠、物权确认、境外遗嘱、共同遗嘱、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一、境外遗嘱的法律适用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为涉外民事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准据法。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该法对涉外民事关系中遗嘱方式、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有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该规定而不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去适用法律。
二、境外遗嘱的效力认定
我国继承法虽未对共同遗嘱作出明文规定,但只要该共同遗嘱的订立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如在中国境内依据在国外订立的遗嘱主张相关权利,还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在国外订立的遗嘱不违反我国的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应认定遗嘱有效。

案例名称:深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202-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域外法查明、准据法
裁判要旨: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承运人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其一,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存在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法律规定;其二,承运到港的货物已经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系在确定中国法作为准据法后,根据中国法规定由当事人加以主张的无单放货免责事由,不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对“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是否存在及其内容,应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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