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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7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法条术语】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

【关键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

【涉及案由】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深度理解】

第十七条是民法典关于自然人年龄分类的基础性规定,以十八周岁为分水岭,将自然人区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这一划分对后续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适用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十八周岁作为成年年龄的依据

民法典延续了原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十八周岁作为成年与未成年的分界线。这一年龄设定有其生理、心理和社会学依据:

从生理发育看,一般情况下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已基本完成身体发育,具有独立生活的基本条件。

从心理成熟度看,十八周岁通常被认为具备了基本的认知判断能力、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从社会认知看,十八周岁是多数国家和地区确定成年年龄的通行标准,也是中国宪法、刑法等诸多法律中的年龄节点(如选举权、刑事完全责任能力等),具有体系一致性。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计算方法

"十八周岁以上"按照出生日期计算,以周岁为单位。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月、年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因此,自然人在其出生日期对应的第十八个年头的同一天(生日当天)零时起即视为年满十八周岁,成为成年人。

例如,2006年3月15日出生的人,到2024年3月15日零时起即满十八周岁,成为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年龄划分的实践意义

成年与未成年的区分,在民法中产生如下重要影响:

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一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八条),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则依年龄段适用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监护:未成年人原则上需要有监护人(第二十七条),成年人通常不需要监护(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除外,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项法律专门适用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一旦达到十八周岁,这些保护规定不再适用。

劳动法:劳动法规定十六周岁以下为童工(禁止使用),十六至十八周岁为未成年工(适用特殊保护规定),十八周岁以上为成年劳动者,不受特殊年龄保护。

(四)与十六周岁的特殊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十八周岁为成年年龄,但第十八条第二款又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规定设立了一种例外机制,允许部分十六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特定条件下被视为成年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成年人相同,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这并不改变其在法律上仍属于"未成年人"的地位,在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仍适用未成年人相关规则。

(五)与其他法律中年龄节点的比较

民法典以十八周岁为成年年龄,刑法以十四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节点(部分犯罪为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样以十八周岁为保护对象的年龄上限,选举法以十八周岁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门槛。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以十八周岁为核心节点的年龄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内部的整体一致性。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王某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02-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争议、指定监护、共同监护
裁判要旨:1.申请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可在一案中予以处理。申请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如果经审理认为应当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及时确定其监护人,避免诉累,可一并作出处理。
2.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原则及具体考量因素。因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因成年人作为被监护人往往存在生理机能退化、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复杂等特点,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更为审慎。若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数人均要求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量该数人与被监护人生活和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该数人的监护顺序、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结合数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因素,指定其中最适合的人为监护人。
3.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有资格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数人均有监护能力且均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因监护本质是一种职责,如果多人担当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为了避免监护意见冲突妨碍被监护人权益保护,指定共同监护人以必要为原则,不宜过多。
指定监护应以一人监护为主,数人共同监护为辅。为防止监护人推诿,及时保障被监护人权益,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为一人,若经审查如数人共同监护更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数人共同监护。

案例名称: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0-18-2-001-001(即指导案例141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纠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旨: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0-18-2-370-001(即指导案例140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针对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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