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条术语】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键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行为能力
【涉及案由】
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深度理解】
第十八条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两类取得路径:一是成年(年满十八周岁),二是特殊情形下的视为成年(十六至十八周岁以劳动收入维持生活)。这两种情形的自然人均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需监护人或代理人的介入。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此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这种能力没有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完全凭借自己的意志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核心法律效果:不需要他人同意,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完整的法律效力(当然,如果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意思瑕疵,法律另有规定)。
(二)成年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款规定,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一般规则,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具有简单、明确、易于操作的优点。
需要注意的是,成年人只是"原则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第二十一条),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第二十二条),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只是推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基准,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才是本质标准。
(三)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至十八周岁人
第二款是民法典的重要例外规定,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一规定的立法理由在于:这部分未成年人已经通过自己的劳动融入了社会,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独立生活能力,在经济上也不依赖父母或监护人,要求其每次独立签订合同都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既不现实,也不公平。法律以"劳动自立"作为替代性的成熟度标准,赋予其与成年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包含两个要素:
一是"劳动收入":这里的"劳动"包括受雇劳动(打工)、独立经营(如开网店)等,但不包括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非劳动性收入,也不包括偶发性的一次性劳动所得,需要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是"主要生活来源":劳动收入必须是其维持日常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即劳动收入足以覆盖其基本生活开支,而非仅作为补充。如果未成年人虽有劳动收入,但仍主要依靠父母供养,则不满足本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这一条件通常参考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判断当事人的劳动收入是否足以维持正常生活(参见司法解释部分)。
(四)"视为"的法律效果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效果上与成年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相同:
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劳动合同、租房合同、购物合同等)完全有效,无需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
如果其在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期间遭受侵权,侵权人不能以受害人未成年为由主张减责或无责。
需要注意的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适用于民事行为能力领域,并不改变其在其他法律关系中未成年人的身份,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保护条款仍然适用。
(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尊重人的意思自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具有充分的判断力和意思能力,其自主作出的选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他人(包括家人、政府)无权干涉,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精髓。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0-18-2-001-001(即指导案例141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纠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旨: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0-18-2-370-001(即指导案例140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已废止)相关条文规定: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意见为认定"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了具体标准:劳动收入不仅要能取得,还要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即当事人的收入足以覆盖其正常的日常生活支出。这一标准在民法典施行后对相关条款的理解仍具有参考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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