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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术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关键词】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纯获利益、与年龄智力相适应

【涉及案由】

监护权纠纷
申请确定监护人

【深度理解】

第十九条是关于八至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核心规定。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法律承认其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考虑到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其行为能力予以适当限制,构建了"原则上需要法定代理人介入,例外情形可独立行为"的法律框架。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中间状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但也不是对其行为能力的全面否定,而是在法定代理人的辅助下,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独立行为能力。

相较于1987年民法通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龄起点定为十周岁,民法典将这一起点下调至八周岁。这一调整体现了对当代未成年人认知发展的尊重:现代儿童接受教育更早,智力发育较以往更好,八周岁通常已能理解简单民事行为的基本意义,具备承认其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条件。

(二)一般规则: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对于不符合例外情形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有两种合法路径:

其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即全部由法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未成年人)的名义完成,未成年人本人不直接出现或不亲自表示意思。例如,父母代孩子签订补课协议。

其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实施。同意是事前授权,追认是事后确认。未成年人自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若事先已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则该行为有效;若未事先同意,则在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之前,该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追认后有效,明确拒绝追认后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例外情形一: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只带来利益而不带来负担的行为,如接受赠与、接受遗赠、接受奖励等。在这类行为中,未成年人只是受益方,不需要承担任何对价义务,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风险,法律允许其独立实施,无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例如,同学赠给八岁孩子一个玩具,孩子接受;祖父赠给孩子一套邮票,孩子接受。这些行为无需父母同意即为有效。

但需注意,附条件的赠与(即接受赠与同时须承担一定义务的情形)就未必属于"纯获利益",需要具体分析。

(四)例外情形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实践中更为重要、也更具弹性的例外规定。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法定代理人介入。

"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判断标准,参考以下因素(可参照司法解释条文):

一是行为与本人日常生活的关联程度。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小额交易,如购买文具、乘坐公共交通、买零食等,通常被认为与年龄、智力相适应。

二是其智力能否理解该行为并预见相应后果。对于小额、简单的交易,八岁以上的孩子通常具备基本的理解能力。

三是行为的标的数额。数额越小,认定为相适应的可能性越大;数额越大,越可能被认定为超出其能力范围。

例如,一个十岁的孩子自己去超市购买一包零食、一支钢笔,这些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完全有效。但如果其独立签订一份价值数万元的合同,则明显超出其年龄和智力范围,需要法定代理人介入。

(五)效力待定与无效的区别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而非当然无效。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在追认或拒绝追认之前,行为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也给交易相对方一定的救济可能,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钱某诉某美容工作室、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4-2-00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文身、精神抚慰金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智力发育尚不成熟、社会经验尚不充足,民法上对其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独立实施使其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本案审理法院作出由经营者依法返还文身价款,并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判结果,对规范商家经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名称:周某某诉某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4-2-13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服务合同、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合同效力、责任承担方式、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尚不足以清楚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未成年人文身后,其监护人向文身店主张返还文身费用的,文身店应当返还。若因文身行为造成未成年人无法正常上学等严重后果的,监护人请求支付后续清洗费、精神抚慰金等侵权赔偿,人民法院应结合未成年人年龄、文身面积及部位、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合理予以支持。

案例名称:吴某诉赵某、某中学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4-2-50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权责任、校园伤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监护人、赔偿主体、责任承担、学校、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关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本案判决对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做了正确认定,划清学校与监护人在本案中的责任边界,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家长更多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共同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已废止)相关条文规定: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该意见就"与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认定,确立了"生活关联度—智力理解力—标的数额"三维判断框架。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始年龄由十周岁调低至八周岁,但上述判断框架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现行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总则编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五条也延续了这一精神: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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