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23条 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法条术语】

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

【关键词】

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涉及案由】

监护权纠纷
申请确定监护人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功能

本条是民法典总则编中一条高度凝练的"衔接条款",将"监护"制度与"代理"制度打通。它明确宣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当然地、自动地具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无须另行授权或委托。

二、"法定代理"的含义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类。委托代理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授权);法定代理则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本条正是这种法定代理关系的来源规范:监护人的代理权不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被代理人往往没有授权能力),而来自法律对监护人身份的规定。

三、法定代理的范围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实施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提起诉讼、接受或拒绝遗产、处置财产等。但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受第三十五条约束:须以被监护人最大利益为依归,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除为维护其利益外)。

四、诉讼中的法定代理

在诉讼程序中,本条同样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若多个监护人互相推诿,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五、本条与监护制度的关系

监护关系(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确定了谁是监护人;本条则进一步赋予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二者相互配合:有了监护人(谁来保护),就自然有了法定代理人(谁来代理)。这一衔接使监护制度在民事法律行为层面得到完整落实。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定远县某学校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500-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保险纠纷、寄宿学校管理范围、校方责任险、免责条款、说明生效规则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界定寄宿学校的管理责任和范围,应结合寄宿学校的管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予以判断。寄宿学校不仅组织寄宿生的校内学习、校外活动,还对学生的生活、住宿、出行、去向负有管理责任。学生上下学途中是往返学校到居所或休息地点必然要发生的地点转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虽脱离了寄宿学校的直接管理,但寄宿学校仍然对学生上下学存在间接的管理责任。如负有对学生离校手续的办理、离校后的去向以及及时通知监护人学生离校情形的管理义务,因此寄宿学校对于阻断寄宿生在上下学途中发生损害的危险源负有特别责任。

案例名称:周某某诉某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4-2-13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服务合同、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合同效力、责任承担方式、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尚不足以清楚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未成年人文身后,其监护人向文身店主张返还文身费用的,文身店应当返还。若因文身行为造成未成年人无法正常上学等严重后果的,监护人请求支付后续清洗费、精神抚慰金等侵权赔偿,人民法院应结合未成年人年龄、文身面积及部位、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合理予以支持。

案例名称:吴某诉赵某、某中学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4-2-50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权责任、校园伤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监护人、赔偿主体、责任承担、学校、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关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本案判决对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做了正确认定,划清学校与监护人在本案中的责任边界,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家长更多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共同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